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
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 《決定》提出,鄉鎮是我國政權系統在農村的一級行政區劃。鄉鎮治理機制,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政府、社會組織、公民等多方面的積極性,最廣泛地動員農民群眾依法管理鄉鎮事務的制度、手段、途徑的總稱。
目前,我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有鄉鎮34369個,其中鄉、民族鄉15120個,鎮19249個。《決定》指出,要“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這是黨的歷次中央全會文獻中第一次出現“鄉鎮治理機制”的概念,也是《決定》的一個亮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七大關於“政治體制改革作為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深化,與人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精神。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推動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的新時期,農村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農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農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農民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這些都對完善鄉鎮治理機制提出了新要求。
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各類新社會組織和新經濟組織大量出現,使我國基層的社會結構形成了新的格局;隨著農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農民群眾不僅關注自己的經濟利益、身邊的經濟利益、眼前的經濟利益,而且也會關注群體利益、長遠利益,不僅關注經濟利益,而且關注政治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環保利益等等。
近些年來一些農村的成功探索也為完善鄉鎮治理機制提供了豐富的經驗。《決定》不僅創造性地提出了“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這一重大任務,而且也相應提出了完善鄉鎮治理機制的新思路、新舉措。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絡,更好地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作用;第二、繼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搞好鄉鎮機構改革,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政府在鄉鎮治理中的主導作用;第三、紮實開展鄉鎮政務公開,增強鄉鎮幹部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第四、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領導和支持村委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等村級組織和鄉鎮企業工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發揮它們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排憂解難的作用;第五、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第六、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揮它們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第七、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發揮各類農民新型合作組織在鄉鎮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我們在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時,一定要研究和落實好這些思路和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