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草案
五大因素催生畜牧法
畜禽遺傳資源缺乏嚴格的保護制度、假劣種畜禽坑農害農事件常有發生,分散養殖與動物疫病防治矛盾突出……這些國內外關注的熱點,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全部規範和調整的難點,成為促使畜牧法誕生的重要因素。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首次提請23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畜牧法草案。
2004年全國畜牧業生産總值為12173.8億元,佔農業總産值的33.6%,畜牧業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的支柱産業。發展畜牧業不僅能夠加快糧食和其他副産品轉化,推動種植業增長,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而且能夠帶動相關産業,大大延伸農業産業鏈,加速農村二、三産業的發展,實現農産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同時也是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之一。2003年,來自畜牧業的現金收入已佔農民全部現金收入的30%以上,全國從事畜牧業生産及在相關産業就業的勞動力有1億人左右。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舒惠國在就畜牧法草案作説明時表示,當前,畜牧業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生産經營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缺乏嚴格的制度,一些珍貴畜禽品種滅絕或者瀕臨滅絕,有的流失國外。二是假劣種畜禽坑農害農事件常有發生,種畜禽生産經營管理亟待加強。三是小規模分散飼養與動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農戶飼養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識不強,易造成疫病流行。四是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畜禽産品質量安全問題嚴重。五是為提高我國畜禽産品的市場競爭力,適應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需要,畜禽標識制度、畜禽檔案制度等亟待建立。
目前,我國已頒布的與畜牧業相關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規有《草原法》、《動物防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畜牧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它們只是涉及畜牧業生産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環節,難以規範畜牧業生産經營的全過程。(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規範養殖行為 減少疫病流行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畜牧法草案規定,要採取措施積極推進畜牧業生産方式轉變,規範養殖行為,減少疫病的流行,並設專章對畜禽的飼養環節和加工環節進行質量管理。
目前,我國畜牧業生産方式主要是小規模分散飼養,不利於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於對養殖行為的規範,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難與影響畜禽産品質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加強畜禽養殖生産過程的規範,是確保為畜禽産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産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根據我國國情,發展現代畜牧業,一方面要積極引導、促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發展,另一方面要對大量分散飼養的農戶給予必要的引導和規範。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舒惠國23日就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草案設立“畜禽養殖”一章,一是對畜牧業生産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引導,對規模養殖和農戶分散養殖進行分類指導,同時注意到草原牧區畜牧業發展的特殊性,積極推進畜牧業生産方式轉變。二是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三是針對發展規模化養殖中存在的用地問題,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四是對畜禽養殖的投入品使用、環境污染控制進行了規範。五是為落實畜禽産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畜禽標識管理,對於養殖場還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六是為了加強飼養環節的防疫管理,與《動物防疫法》進行了銜接。
為了加強畜禽飼養環節的質量管理,保證為畜禽産品加工業提供合格的原料,落實國家有關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草案設立了“質量保障”一章,與《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草案)》的相關制度作了相應的銜接,對各級政府及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加強養殖環節質量管理的責任、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實行畜禽質量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組織制定畜禽生産規範和標準等作了規定。(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畜牧法草案對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作出全面規定
由於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缺乏嚴格的制度,一些珍貴畜禽品種滅絕或者瀕臨滅絕,有的流失海外。針對這一情況,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的畜牧法草案對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作出全面規定。
畜禽遺傳資源是培育新品種和配套係、保護生物多樣性、實現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重要的生物資源。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畜禽遺傳資源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是世界上畜禽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約佔世界畜禽遺傳資源總量的1/6,有畜禽品種、類群576個。長期以來,由於單純追求畜禽産品的數量,缺乏對畜禽遺傳資源重要性的認識,重利用、輕保護,致使畜禽品種數量驟減。近20年來,我國已有10多個畜禽品種絕跡,20多個品種瀕危,百餘個品種數量急劇下降。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舒惠國23日就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説明時表示,草案對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作了全面規定:一是建立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制度,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定期發佈制度,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制度等。二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責任,將建立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保種場、保護區作為主要的保護手段。三是對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境外的機構、個人取得原生我國的畜禽遺傳資源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對其中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畜禽遺傳資源,我國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則分享研究和開發畜禽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飼養者的利益,草案對種畜禽的生産經營作了全面規定。一是簡化了審定制度,對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係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二是繼續實行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制度,並進一步明確了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分級管理。但是,為了方便廣大農戶飼養畜禽,對農戶用於自繁自養、互助配種的種畜禽,作了免除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三是對種畜禽實行嚴格的質量監督。四是針對進口的種畜禽作出了技術性要求。(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