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地方人大女性代表候選人比例不得由省區市規定
再次提請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應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但地方各級人大女性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女性代表候選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逐步提高各級人大代表中的婦女代表的比例,是必要的。但是,本法不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主要理由:一是,實踐中地方人大每次換屆選舉時,中央對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都有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和要求,地方都是照此執行的。二是,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是選舉法規定的,如果本法要求地方規定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涉及選舉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婦聯研究,建議刪去相關條款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女性代表候選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規定,並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遭性騷擾女性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但原來的修正案草案只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考慮到女性遭受性騷擾並不僅限于工作場所等,再次提請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了相應修改,並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性騷擾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本法規定禁止性騷擾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性騷擾是否限于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採取什麼防範措施,情況都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規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研究,建議修改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同時,將修正案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草案保留“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的規定
憲法已將男女平等確定為一項重要原則,草案是否有必要再次規定“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再次提請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這一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憲法已將男女平等確定為一項重要原則,比“基本國策”的權威性更高,本法是否再將其規定為“基本國策”值得研究。另一種意見認為,把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是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作出的莊重宣示,受到國內廣大群眾的擁護,在本法中把這項“基本國策”肯定下來,有利於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反復研究,建議維持草案的上述規定,並將這一條幾款按照內在邏輯加以調整,修改為:“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