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
聚焦證券法修訂草案修改七大亮點
備受社會矚目的證券法修訂草案4月份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遵循開門立法路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草案印發各地方、中央有關部門、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採取召開座談會、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經過四個月的研究、協調,修改後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再次浮出水面,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的審議議程。通覽草案全文,股評誤導需賠償、證券上市交易需簽訂協議、證監會“擴權”又“限權”、 保薦制度適度調整……這些規定將進一步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評誤導投資者 需依法賠償
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目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股評活動比較混亂,有的證券諮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臺、電臺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佈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建議對利用新聞媒體對單支股票進行評介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有的部門提出,對個股的評價、推介,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通過媒體進行股評等傳播證券信息的行為需要進行規範。凡是通過媒體發佈虛假證券消息,誤導投資者,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修訂草案在關於證券諮詢機構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中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體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 需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首次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規定,證券交易所對申請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進行審核,對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決定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對此規定,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證券交易所隸屬證監會,其審核上市申請、決定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都屬於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上證券交易所都是會員制的自律機構,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規則接受上市申請,或者決定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都屬於自律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只能按照民事關係處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其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據此,修訂草案修改規定:“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嚴格程序 加強約束監督證監會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增加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這對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對其行使權力的程序及監督制約措施的規定,建議予以完善。有的地方、單位提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法律賦予其凍結或者查封有關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查閱、複製有關的通訊記錄等權力是否合適,建議再作研究。中國證監會提出,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如果證監會沒有必要的強制查處手段,對有效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不利。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中國證監會作為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權力,以提高監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使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
據此,修訂草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權力增加嚴格的程序:凍結或者查封當事人的銀行賬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進行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對不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證券公司,責令整改後,經驗收符合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及時解除限制措施。
保薦人實行資格管理 保薦制度適用範圍進行調整
修訂草案曾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有的地方、部門、單位提出,公司債券與股票不同,發行時一般設有擔保,且發行人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證,沒有必要實行保薦制度。同時,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一般不採取由證券公司承銷的方式,而是由發行人直接向特定人銷售,不涉及公眾利益,也沒有必要實行保薦制度。有的單位提出,為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證上市公司規範運行,在申請上市時也應實行保薦制度,並對保薦人實行資格管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些意見。
關於保薦制度的規定,修訂草案據此進行修改。一是將修訂草案相關條文修改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二是增加條款規定:“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當事人各負其責 “違規”需相應承擔民事賠償
有的地方、單位提出,修訂草案對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環節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仲介機構製作、公開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作了承擔民事賠償的規定。但是對當事人各自的責任規定得不夠清楚,建議予以明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應當根據這些機構和人員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規定各自的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主體,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修訂草案作了相應的修改。
防止操縱股市 採取按比例收購方式
草案曾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收購人不以終止上市交易為目的且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過規定比例的股票。有的單位提出,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對於希望繼續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收購,規定可以採取按比例收購的方式,建議借鑒這一做法,防止收購進來又限期賣出去,既麻煩又容易被用來操縱股市。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在這一條規定的情況下,實行按比例收購比較合理。
據此,草案修改為:“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同時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的中小股東利益,草案修改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 國務院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草案曾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單位提出,證券衍生品種分為證券型(如認股權證等)、契約性(如股指期貨、期權等)兩大類,具體品種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將不斷增加,在發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現行證券法規範的是傳統的股票、公司債券等,修訂草案將證券衍生品種與股票、公司債券等的現貨交易並列,其內容實際上難以適用於各種證券衍生品種。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證監會研究認為,鋻於證券衍生品種具有特殊性,為了對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與交易作出專門規範,在目前對此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下,宜授權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據此,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