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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主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新華網
公證法草案

公證法草案對公證機構性質作出規定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公證機構的性質問題,再次提請審議的公證法草案對此作出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形式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草案曾規定:“公證機構依法設立,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應當明確公證機構的性質,這是規範公證制度不能回避的問題。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反復研究並取得一致意見,建議修改為:“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草案曾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或者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設立的,市轄區不再設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市轄區能否設立公證機構,設區的市是否可以設立多個公證機構,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研究,建議修改為:“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草案曾規定,公證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騙取公證書,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偽造、變造、買賣公證書,偽造、變造、倒賣公證機構印章、公證專用物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這些違法行為。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沒有必要再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法律委員會經同司法部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中“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內容。(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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