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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主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新華網
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時建議
儘快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的人員23日下午在分組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時 提出,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關係處理得較好,有較強的操作性,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修改後儘快通過,以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和國家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許多委員認為,這次修改進一步體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明確要求各級政府應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矛盾,增進和諧,維護穩定;充分考慮了社會治安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更加符合治安管理的實際。

    有委員認為,草案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是非常必要的。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除了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以外,很重要的是各級政府應採取一些必要措施,做好工作,正確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力爭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和萌芽階段。

    有委員指出,維護社會秩序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但不能光靠處罰來解決。建議在使用處罰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的同時,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加強社會道德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制觀念和道德素質。

    有委員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後,要加大宣傳的力度,讓全社會都知道這部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自覺地遵守這部法律,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將受處罰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破壞互聯網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公安部提出,破壞計算機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危害嚴重。其中,構成犯罪的,刑法已經有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按照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公安部提出,為維護公共安全,對供公眾活動的場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滿16歲不滿18歲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拘留

  為體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曾規定:對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這一規定是適宜的;同時,對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也應適當體現這一精神。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應規定。

    按照目前的草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恢復現有規定 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就公安機關對傳喚人詢問的時間問題,二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曾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小時,第三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又恢復為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即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草案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傳喚人的傳喚詢問時間,一般不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四小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基層公安機關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傳喚詢問時間過短,難以適應及時查清和正確處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於維護被侵害人的權益。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維持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傳喚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草案曾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安部提出,按照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上級公安機關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建議予以維持。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被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警察可當場收沒罰款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於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受罰人,由於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很難執行,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説,按照草案規定,除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在邊遠、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被處罰人都應當自行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基層公安機關提出,有些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被處罰人,如不能當場收繳罰款,事後往往很難執行。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考慮到社會治安管理不能僅靠處罰,更要靠加強教育、管理,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為治安管理法。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反復研究,考慮到治安管理的內容相當廣泛,許多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了規定,本法主要是同刑法相銜接,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規定,以維護社會秩序。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本法的名稱以不作修改為宜。(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冒充醫師、記者、教授等行騙將受處罰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冒充醫師、記者、教授等行騙的行為,將給予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草案曾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罰作了 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社會上出現的冒充醫師、記者、教授等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也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提出,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將這類危害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制止在萌芽狀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記者  沈路濤 鄒聲文 張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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