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立法·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我國擬修改選舉法 禁止公民在兩地同時擔任人大代表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一個公民是否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地方的人大代表?對此,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關規定予以明確。
草案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互不隸屬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同時,草案還增加一項規定,明確,“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情況”。
根據一些地方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建議,應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要填報是否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外國國籍等情況,以便組織上掌握情況,依法處理;還應對一個公民是否可以擔任兩個地方代表問題予以明確。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兩項規定。
關注立法:我國擬批准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批准這個公約的議案中表示:“《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是中巴雙方經過友好談判達成的。《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巴兩國自1974年建交以來,關係發展順利,雙方高層互訪頻繁,在重大國際和地區事務中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2007年,兩國建立並啟動戰略對話機制。
隨著兩國政治經貿關係的發展和深化,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也日益密切。2004年5月24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該條約于2005年7月1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04年11月12日,兩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該條約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為維護中巴兩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雙邊經貿往來的順利進行,中巴雙方認為有必要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4月,中方代表團與巴方代表團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亞就締結《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9年5月19日,我國外交部部長楊潔篪與巴西外交部部長塞爾索·阿莫林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巴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的適用範圍;司法協助的拒絕;司法協助請求的形式和內容;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調查取證;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正和終止等。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司法部。
關注立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看守所首次明確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
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亦將列入國家賠償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譚浩、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看守所也首次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也將列入國家賠償。
此前,二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為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應當將看守所管理機關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草案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關注立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國家賠償金計算標准將細化 護理康復費被納入其中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譚浩、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了國家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將護理費、康復費等納入範圍。
草案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草案還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方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自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關注立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將進一步強調及時賠償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譚浩、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進一步強調了及時賠償。
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促進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建議強化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內容。
此次修改後的草案有關條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草案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草案還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注立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
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賠償標准將由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譚浩、吳晶晶)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精神損害賠償也被寫入了草案。考慮到目前中國的國家賠償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且實踐經驗不足,草案並未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相關司法解釋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此前二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此,一些委員和代表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較原則,隨意性大,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與當事人的請求之間存在扯皮空間,不利於案結了事、息訴服判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建議對精神損害賠償予以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計算標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反復研究認為,考慮到國家賠償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財産等權利,案件情況千差萬別,非常複雜,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在實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