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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主持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規定23周歲以上才能出任駐外外交人員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進行二審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明確規定,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年滿23周歲。

    此前草案分別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和不得擔任駐外外交人員的情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説,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外事委員會建議參照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將草案中駐外外交人員年齡條件由“年滿十八周歲”提高為“年滿二十三周歲”。

    一些常委會委員還提出,草案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應當提前調回,為把好入口關,在選派時也不得有上述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考慮到要成為駐外外交人員,一般需要大學畢業,並經過若干年的工作才能成為駐外外交人員。因此,在此次送交常委會審議的草案稿中,將“年滿十八周歲”修改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作為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同時還增加了一項規定:“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或者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不得成為駐外外交人員。

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險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黃小希、王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進行二審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明確規定,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障和安全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草案原來規定,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安全保障。針對上述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駐外外交人員提出,駐外外交人員的工作有著較高的風險,國家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對此次送交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作出了上述修改。

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明確各類駐外外交機構的“館長”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黃小希、王飛)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擬對各類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予以明確。

    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並規定:“本法所稱館長,是指駐外外交機構中被任命擔任行政首長的駐外外交人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説,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建議將各類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按照實際做法,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館長是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特命全權大使為大使館的館長。代表為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的館長。總領事為總領事館的館長。領事為領事館的館長。”

關注立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確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管理體制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茜、王飛)2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國務院委託,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的説明。他表示,確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體制有四點目的:

    一是為了發揮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的行業管理職能,承擔起主管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工作,草案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的規劃、建設和運行涉及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管道保護工作。同時,草案相應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管道保護中的職能。

    二是為了充分發揮管道經過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管道保護的職能,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的職責,支持管道建設項目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組織排除管道保護距離內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同時,考慮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多數尚沒有專門的能源主管部門,為了把管道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草案沿用了現行的由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有效做法,並具體規定了指定部門在管道保護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三是為了充分發揮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管道保護中的職能,建立各部門各負其責的管道保護體制,草案規定: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四是為了落實管道企業作為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草案規定:管道企業要遵守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産、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技術標準和崗位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保護知識,組織進行管道巡護、維修和檢測;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同時履行其他管道保護的相關義務。

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將成為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的法定職責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進行二審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增加規定,將“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作為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説,有的部門提出,“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的駐外使館的重要職務,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此次送交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的駐外外交人員職責中增加一項: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利益和榮譽;貫徹執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發展中國與駐在國之間的關係,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等其他7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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