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擬分開規定特命全權大使的職務決定和銜級授予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黃小希、王飛)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特命全權大使的職務決定和銜接授予分開進行規定,以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説,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是駐外全權代表的職務,而不是大使的銜級,建議按照憲法的規定予以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特命全權大使的職務決定和銜級授予問題分開規定。此次送交常委會審議的草案明確規定:“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關注立法·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規定駐外外交人員職務晉陞問題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進行二審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決定權限,職務以及相應銜級的晉陞問題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説,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未對駐外外交人員職務的決定和晉陞作出規定,而職務是授予外交銜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建議增加駐外外交人員職務的決定和晉陞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決定權限作出規定,並對草案作出修改,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以及相應銜級的晉陞問題一併作出規定。
關注立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加大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茜、王飛)“為了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障法律的實施,草案對危害管道的不同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國務院委託,27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的説明時這樣表示。
“對於嚴重危害管道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曹康泰介紹,對管道保護距離內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清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或者清除;並區分違法行為對管道的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主體規定了相應的罰款數額。
曹康泰指出,對於本法實施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的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場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搬遷、清理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遷、加固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關注立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我國擬制定專門法律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茜、王飛)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對油氣資源需求的快速增長,我國幹線管道的總長度迅速增加。管道保護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管道保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專門法律。
據介紹,管道運輸作為現代五大運輸方式之一,承擔著我國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氣的運輸,對經濟發展、促進民生、社會安定和國防建設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國際原油管道陸續建成後,我國幹線管道總長度將進一步增加,形成規模較大、跨國境和跨區域的輸油氣幹線管網。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道保護工作,國務院法制辦從2005年開始著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總結現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的實施情況,認真調查研究我國管道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管道保護相關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起草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徵求意見稿,並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意見,還多次召開協調會、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國家能源局成立後,又會同能源局對徵求意見稿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草案的有關規定從源頭上理順管道建設與城鄉建設之間的關係,避免因規劃不協調産生危害管道和公共安全的隱患;保障管道建設的順利進行,並保障管道在建設環節即符合管道保護的各項要求;保障管道建成後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27日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管道及其運行安全,草案規定了四類保護措施。
同時,由於實踐中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各種建設工程存在大量交叉,相遇關係十分複雜。為了減少管道建設中的工程爭議,節約建設成本,保障管道建設、運行中的安全,草案又對相遇關係進行規範,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障法律的實施。
關注立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強化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措施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王茜、王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國務院委託,27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的説明。他表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管道及其運行安全,草案規定了以下四類保護措施。
——為了保障管道建成後的安全運行,及時、有效地防範和處理管道事故,草案規定:管道投入運行後,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管道企業對運行的管道進行巡護、維修、檢測,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規定禁止各類直接危害管道的行為。草案規定:禁止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壞管道,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在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範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鑽探、採礦的行為。
——根據各類行為對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發生管道事故可能對沿線地區公共安全造成的影響,草案分別規定了管道中心線兩側不同地域範圍內,禁止從事的危害管道的行為。根據管道安全保護的技術要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距離。
——為了在保護管道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沿線地區正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影響。草案對保護距離內可能危害管道的行為沒有完全禁止,而是規定:涉及管道專用隧道的施工作業,經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方可實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業,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並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
吳邦國主持召開第三十一次委員長會議
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0月27日至31日在京舉行
10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新華社記者 黃敬文 攝
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19日在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議程還有: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資及其實施情況的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法制權威和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關於部分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