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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主持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關注立法·侵權責任法草案:
侵權責任法草案明確人身權損失賠償額的量化依據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侵害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的案件屢見不鮮,但因人身權受損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量化,損失賠償額難以計算。對此,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明確人身權損失賠償額的量化依據。

    有的常委會委員、法院和專家在審議討論中提出,侵害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造成財産損失的,不少情況下損失賠償額難以計算,草案應當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造成財産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關注立法·侵權責任法草案:遺棄、逃逸的動物傷人
原主人和管理人將承擔侵權責任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傷人,原主人和管理人將承擔侵權責任。

    不少地方和專家提出,近年來動物致人損害的糾紛日益增多,應對侵權責任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關注立法·侵權責任法草案:我國擬立法明確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隋笑飛、黃小希)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擬對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此前,草案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一章。有的部門提出,草案對醫療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責任作了規定,同時還應對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章中增加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必要的診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

關注立法·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鄉鎮人大代表總名額上限將由130名提高至160名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周婷玉、周琴)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關條款,將鄉鎮人大代表總名額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據現行選舉法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總名額最多不超過130名。

    但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鄉鎮合併,鄉鎮人口增加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在這樣的情況下,現有規定的鄉鎮人大代表總名額上限顯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議提高規定的上限。

    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明確鄉鎮“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60名”。

關注立法·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從“可以”到“應當” 我國擬修改選舉法增強候選人“透明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崔清新)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關規定,增強選民對候選人的了解。

    現行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於簡單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等,選民缺乏對候選人的了解,影響投票積極性,因此建議加大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力度,增強對候選人的了解。

    據此,此次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明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或者代表候選人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另外,關於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問題,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是按應選名額提,還是按差額數提,在實踐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應予明確。為此,草案增加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名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關注立法·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設立“秘密寫票處”有望被寫入我國選舉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這是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規定。這使得設立“秘密寫票處”的做法有望成為法定的內容。

    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選舉權利,草案還增加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

    草案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老弱病殘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此外,草案還規定,選民接受委託代為投票,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等。這些規定都對直接選舉中的投票選舉程序的組織進一步給予規範。

關注立法·侵權責任法草案:
侵權責任法草案刪除有關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既要切實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刪除了有關醫療損害責任“舉證倒置”的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九條規定:“患者的損害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的,除醫務人員提供相反證據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造成醫療損害的原因較為複雜,不少情況下由醫務人員承擔證明責任也有困難,建議刪去這一條。有的專家提出,因果關係證明規則可以由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解決,本法可以不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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