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新華社記者 余曉潔 顧瑞珍 吳晶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環保法。從修正到修訂,從“小修補”到“大手術”,這部新法歷經四次審議,期間兩次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和建議,從立法宗旨到具體條文,寫入了民聲,體現出民意。 修正到修訂 “小修補”到“大手術” 我國現行環保法1989年開始實施。多年來,環保法修法呼聲不斷,從1995年到2011年,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對環保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對環保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共四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環保法的修改,前兩審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後兩審改為修訂草案方式。這個轉折主要是因為審議中大家認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為修訂草案。 “從‘修正’到‘修訂’,一字之差,轉變了環保法的修改思路。去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採用修訂方式,對環境保護法進行全面修改。只有動‘大手術’才能讓環保法‘硬’起來。”全國人大代表呂忠梅説。 堅持以人為本 兩次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環保法修正案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一個月內,共收到9572位網民的11748條意見。 2013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共有822人提出2434條意見。 “這個過程正是公眾參與立法的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第一次徵求意見,各方面對環境保護法的定位、基本制度等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第二次徵求意見,各方面主要針對二審稿提出了若干具體修改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主要有: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評價機制和各主體的環保義務等。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表示,通常一部法律三審就可付諸表決。而環保法經過四審,就是為了更好地吸納社會的才智、更好地反映社會的關切。 環境信息公開 保障公民環境知情權 目前,環保領域公眾參與不足主要體現為:公眾對環境信息的獲取困難重重,公眾參與的途徑少、門檻高,對於重大環境事件,公眾往往不知情,無人就有關事項向社會通報和解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確保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前提是環境信息公開。 新修訂的環保法專列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呵護公眾健康 鼓勵研究環境對健康影響 新修訂的環保法首次將“保障公眾健康”寫入總則第一條。此外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 呂忠梅認為,公眾健康寫入新修訂的環保法是立法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以前環境影響評價只評價對植物生長有沒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業在倒閉多年後才逐漸顯現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而當地環保部門當年的環評報告顯示企業嚴格達標排放。 充分傾聽民意 不斷擴大公益訴訟主體範圍 專家認為,環境保護訴訟的主體太窄,不利於保護公眾監督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利於形成整合力量,遏制、制裁環境污染的氛圍。 兩次徵求社會意見中,究竟誰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此前的草案中將公益訴訟主體範圍規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後又擴大為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 新修訂的環保法最終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紀記錄”的社會組織。同時明確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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