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産經營者為食品安全追溯主體 對食品生産經營進行全程可追溯監管 甘肅省食藥監局出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明確食品生産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體,承擔索證索票和向電子追溯平臺錄入、維護所採集信息的責任和義務,並應當為公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詢服務;公眾通過查詢終端,可對食品信息查詢和參與監督,最終實現食品生産經營各環節全鏈條可追溯監管。 《細則》提出,由省食藥監局統一規劃、設計,與社會第三方共同開發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食品生産經營者通過該平臺,掃描、上傳、錄入索證索票和食品相關信息,建立進貨和銷貨臺賬。通過信息備案,建立食品生産經營者電子檔案。其備案信息全省共享,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可在授權範圍內,進行現場和網上監督管理,對問題食品實現“快速鎖定,精準打擊”。 《細則》明確,食品信息備案工作實行“誰備案誰負責”原則,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偽造信息,虛假備案,並對其備案信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食品批發主體全面推廣使用電子追溯平臺,安排專職信息管理人員,按照“先備案、再入庫、後銷售”的原則,對生産(供貨)商、商品信息進行備案管理。中型以上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應全面建立電子進貨臺賬,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餐飲單位加快建立和運用電子追溯平臺。大型商場和超市應當使用電子追溯平臺,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食品信息管理工作,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安裝電子追溯信息查詢終端設備,為公眾提供食品信息查詢服務。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生産、經營信息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食品生産者、批發者必須將索取的紙質資質證件、進銷貨臺賬、“電子一票通”保存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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