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稅範圍,由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擴大到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環節。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1月1日鐵路運輸納入營改增試點時,財稅〔2013〕106號文給予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免稅範圍僅限定在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政策出臺後,稅務總局通過不同渠道了解到,國際貨代免稅政策範圍過窄,間接提供國際貨代服務的納稅人無法享受,稅負有所上升。 為妥善解決問題,前期稅務總局安排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江蘇、大連、青島等國際貨代較集中的國稅部門開展了專題調研,並認真聽取了30余家貨代企業、行業協會代表的意見建議。 稅務總局公告明確,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絡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規定免徵增值稅。但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能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絡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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