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草案)》,會議提出加快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讓信用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樁”。 長時間以來,我國市場都處於“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兩難處境中,政府對市場過度干預容易窒息市場活力,放任調節能力稍弱的市場“大行其道”又容易滋生問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草案)》強調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強化放管結合。簡政放權作為本屆政府開門“第一件大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簡政放權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以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為例,簡政放權後全國新註冊企業增長27.6%,民間投資比重上升到63%。 然而,簡政放權後的監管難題也不能小覷,在企業數量不斷擴容同時,市場出現了失信違法等諸多新問題,“寬進”後的“嚴管”成了政府面臨的新挑戰。所以,在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廢除企業年檢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審批等同時更應加快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放權之後更要加強事後監管。 首先,要建立部門之間互聯共享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對少數蓄意違規的企業及不良行為及時曝光,進行嚴厲處罰,真正樹立監管權威,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跨地域、跨部門、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數據庫。目前我國工商、央行、海關等部門的數據庫平臺存在分散化、標準混亂、效果不佳等問題。如果以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為契機,建成一個全國統一的跨地域、跨部門、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數據庫,市場信用監管將事半功倍。第三,設立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監管部門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採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對連續失信違法企業重點監管,同時索要相應的抵押、質押等做擔保,提高失信企業的違約成本。 創新政府監管模式,又重視事後監管,將更能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周素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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