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守信者暢通無阻,讓失信者寸步難行。中國在構建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現代誠信體系上邁出重要一步。 8月23日,國務院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專家認為,這是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大舉措,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將成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信用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快速通道。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約束機制,這是簡政放權、放管並重的重大舉措,也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又一抓手。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意義重大,對於企業而言,意味著過去“跑斷腿”的年檢,如今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而工商部門也將迎來角色轉變。重慶市工商局副局長陳文渝表示,通過信用信息能夠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工商機關的職能是打假、護真、維權、規範、監管,其全部內核可以歸結為兩個字——立信,即:記錄信用、培植信用、監測信用,提高市場的公信力,並通過工商信用建設,為企業積累信用資産,為發展經濟營造信用環境,為市場經濟秩序建立正確的導向。 據悉,企業年檢制度在我國已實施27年,作為直接監管者,工商部門掌握企業的註冊信息和經營狀況。而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0月1日起,這些信息不僅工商部門知道,任何公民、法人或組織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局長周石平介紹,《條例》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這將是今後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條例》規定,企業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叫做年度報告信息,設定了7大類內容,能夠基本反映企業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和存續狀況。另一類信息為即時信息,就是隨時産生的信息。比如説,企業的股東有變化了,股東間出資狀況有變化了,包括其獲得的資質資格認證等,一共規定了6類,這些信息是隨時産生的。 企業信用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樁,其“含金量”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信息全靠自覺公示,是否意味著公示過程“沒人管”?《條例》明確規定,如果企業未按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在公示信息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公示。周石平表示,相比過去“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工商部門正把越來越多的權力交給市場。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在企業信用體系中,企業違法、違規成本將空前提高,但並不是“落子無悔”。為了兼顧監督作用和企業權利,《條例》引入了信用修複製度,鼓勵企業重塑信用。 《條例》賦予企業三種修復和重塑信用的途徑。一是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二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申請移出,這個期限為3年,3年內企業都有改正錯誤的機會;第三是對於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滿足條件的,可以移出。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改變了原來政府對企業管理的大包大攬。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次公佈的條例明確了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予以處理。 《條例》將倒逼政府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門承擔的信息公示義務。除企業自身報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對於了解企業生産經營狀況,評價企業信用,擴大社會監督等有重要意義,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這一制度把行政執法對企業自主經營過強干預的‘手’收了回來,轉而用於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桿,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紅亮表示,“《條例》頒布實施後,政府部門不但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還要將其掌握的企業信息公示出來。” 公示企業信息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坦言,《條例》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推進放管結合,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促進企業自律;工商部門自身也需要適應“巡查改抽查”等監管方式的重大變化。 信用約束能否達到嚴管的效果?這就需要放管的結合與並舉。對此,張茅表示,監管部門對企業的執法處理結果也將進行信息公示,這也是對工商部門的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將來都是透明的。(記者 鄒光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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