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施雨岑、崔清新)根據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擬將過去49個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權擴大至全部282個設區的市。這些設區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25日在對草案進行説明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設區的市普遍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需要。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賦予設區的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權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設區的市數量較多,地區差異較大,這一工作需要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予以推進。 根據草案,除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均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草案對地方立法權的範圍限製作出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 草案提出,草案規定的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據介紹,自1984年至1993年,國務院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分四次批准了19個設區的市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目前,在全國282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市在1997年經全國人大批准為直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23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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