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2014年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9-17 13:1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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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動計劃包括5大類共15項行動,將在2014年9月、2015年9月和2015年底前分階段完成,並提交當年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審議,然後,由當年的G20領導人峰會背書。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是由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背書,並委託經合組織(OECD)推進的國際稅改項目,是G20框架下各國攜手打擊國際逃避稅,共同建立有利於全球經濟增長的國際稅收規則體系和行政合作機制的重要舉措。2014年6月26日,OECD通過了15項行動計劃中的7項産出成果和1份針對這些成果的解釋性聲明,並於9月16日對外發佈。澳大利亞作為今年的G20主席國,將於9月19日對外發佈。9月20-21日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將審議通過這8份文件,然後提交于11月在澳大利亞召開的G20領導人峰會背書。這些成果對重塑現有國際稅收規則體系,完善各國稅制意義重大;對促進我國稅制改革,建立與我國對外開放和稅收現代化相適應的國際稅收制度與徵管體系同樣意義重大。為增進社會各界對G20稅改項目的了解,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在網站正式對外公佈這些改革成果的中文版本以及英文版鏈結,供大家了解、學習與研究。 

以下是對相關情況的簡要説明。

一、背景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徵管漏洞,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甚至達到雙重不徵稅的效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BEPS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領袖、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為此,2012年6月,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同意通過國際合作應對BEPS問題,並委託OECD開展研究。2013年6月,OECD發佈《BEPS行動計劃》,並於當年9月在G20聖彼得堡峰會上得到各國領導人背書。

以下是BEPS15項行動計劃分類。

參與BEPS項目的國家一共有44個,其中34個是OECD成員國,10個為非OECD成員國。我國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以OECD合作夥伴身份參與BEPS行動計劃,與OECD成員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二、成果簡介

第一項成果是《關於數字經濟面臨的稅收挑戰的報告》。該報告指出:作為信息和通訊技術創新的産物,數字經濟帶來了商業模式的演變和跨國公司全球價值鏈的整合,也對基於傳統經濟構建的稅收規則體系形成巨大衝擊。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跨國公司可能利用網絡交易方式,避免在任何地方設立有形的經營場所,從而在全球範圍內規避稅收義務。報告的結論是,數字經濟因其對各經濟行業的廣泛滲透性、對無形資産的高度依賴性,以及對加速整合企業全球價值鏈的影響,成為BEPS的重災區。但很難單獨針對其制定政策,需要通過轉讓定價、防止協定濫用、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等其他行動計劃,以及相互協調的跨境交易增值稅政策等措施,解決數字經濟的BEPS問題。

遺憾的是,報告未能提出最終解決方案,除因數字經濟對各行業的廣泛滲透性等特徵使得獨立解決措施難以制定外,參與各國在數字經濟領域的重大利益分歧使得各國的訴求和希望實現的目標差異較大,難以達成共識。

第二項成果是《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混合錯配是指由於交易所涉國家間在所得性質認定、實體性質認定、交易性質認定、稅前扣除制度等方面的稅制差異,對同一實體、所得、交易或金融工具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從而産生國際重復徵稅或重復免稅的問題。這一問題的提出和引起重視,與金融危機後各國銀行業向其他國家大量轉移虧損導致的稅基侵蝕有關。

合錯配成果報告分兩部分,分別對國內法和稅收協定範本提出修訂建議,著力於消除跨境交易中混合錯配安排導致的稅基侵蝕影響。

第三項成果是《考慮透明度和實質性因素有效打擊有害稅收實踐》。有害稅收實踐是指各國通過降低稅率、增加稅收優惠等方式減輕納稅人負擔,從而吸引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生産要素和經濟活動,以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

有害稅收實踐侵蝕他國稅基,扭曲資本的流向,造成部分稅負向勞動力、不動産和消費等流動性差的稅基轉移,並給跨國公司留下雙重不徵稅的可乘之機。為此,此項報告要求在2015年底前分三階段完成對OECD成員國優惠稅制的審議,制定對非成員國優惠稅制的審議辦法並完善現有稅制審議工作框架。

報告突出強調BEPS框架下對無形資産優惠稅制是否有害的判定,要按照是否與實質經濟活動相匹配,是否與他國交換信息為標準。下一步,BEPS行動計劃合作夥伴方(含中國)將於2014年11月在自我審查的基礎上接受有害稅收實踐論壇對本國優惠稅制的審議。

第四項成果是《防止稅收協定優惠的不當授予》。協定濫用,泛指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不恰當地適用稅收協定,獲取本不應該獲得的稅收協定待遇。反協定濫用報告體現了四方面的成果。(1)完善稅收協定範本條款;(2)國內法修改建議;(3)明確稅收協定的本意並非用以産生雙重不徵稅;(4)列舉簽訂稅收協定時通常應考慮的稅收政策因素。

第五項成果是中期報告,名為《無形資産轉讓定價指引》。此項行動計劃旨在通過建立一個全新的分析框架,解決跨國公司通過在集團內轉移無形資産來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的問題。此項成果報告所遵循的原則是從全球價值鏈分析和價值貢獻的角度,來確定無形資産相關利潤的歸屬,解決稅收與實際經濟活動相分離的問題。我國提出的一些重要觀點在報告中得到考慮和合理體現,為我國今後的反避稅工作,提供了國際稅收法理支持。

第六項成果是《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和分國信息披露指引》。此項行動旨在為稅務機關開展轉讓定價分析評估和調查提供充足資料,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應對跨國公司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根據成果報告,同期資料報送將包括:分國別報告、主文檔和本地文檔,分別提供跨國企業分佈在各國的企業的收入分配、納稅情況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指標,全球經營信息,以及一國稅務機關所管轄的企業與集團內其它國家企業之間的主要交易信息,並與主文檔共同作為進行轉讓定價評估的主要依據。

第七項成果是《開發用於修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多邊工具》。應對BEPS問題涉及大量國內法和協定條款的制定或修訂,為儘快實施各項措施,BEPS項目參與國還在研究開發一個多邊法律工具,以起到具有同時重新談判數以千計的雙邊稅收協定的效果。此項行動計劃目前未形成最終報告,僅發佈了一份必要性文件。有待進一步跟進,並視情況擇機行事。

三、行動計劃的實質

BEPS15項行動計劃內容與技術均十分龐雜,但歸根結蒂遵循2014年2月G20財長與央行行長悉尼會議達成的原則,即,稅收要與實質經濟活動和價值創造相匹配。

目前的所得稅國際規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於1923年建立起來的,已經運行近百年,主要是在所得的來源國與居民國之間進行稅收權益的分配。分配的原則是:限制來源國徵稅權,促進跨境投資。該規則運行的結果是,跨國企業受趨利引導,既規避來源國稅收也規避居民國稅收,居民國與來源國的稅基均被侵蝕,利潤均被轉移,轉移的目的地是低稅地和避稅地。當然,居民國與來源國之間也有稅率高低之分,企業利潤自然也會向稅率低的一方轉移。當前,全球利潤至少50%以上涉及國際交易,特別是企業集團跨境關聯交易數額巨大。所有這些交易都可以在現有規則體系下進行避稅籌劃。籌劃的結果是稅收權益與實質經濟活動的錯配,經濟活動發生地沒有留下應有的利潤,也沒有獲得應有的稅收。生産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稅收公平面臨挑戰,國際稅收秩序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國際社會必須攜手改革現有國際稅收規則體系,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經濟全球化趨勢。

四、影響與應對

BEPS行動計劃的最終成果將在G20峰會上由各國領導人背書,雖然在法律層面並不形成硬性約束,但政治層面的承諾以及其他國家在行動計劃框架下開展的稅制改革,都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産生影響。不論行動計劃的最終結果如何,我國都將面臨接受新規則和履行義務的壓力。

改革的結果將産生三個層次的規則協調。第一是對各國國內稅收立法的建議;第二是修訂所得稅領域的國際規則,主要是OECD稅收協定範本及其註釋和OECD轉讓定價指南;第三是形成多邊法律工具,進行多邊稅收協調。第一個層次涉及立法主權;第二個層次涉及雙邊談判權;第三個層次則要求參與國讓渡各自的立法主權和雙邊談判權。三個層次均主要涉及國際交易的所得稅政策協調,與資本、技術和人員等生産要素的跨境配置直接相關。

我們的觀察是,新一輪國際稅收改革帶給世界一次機會,也帶給公平一個機會,那就是,稅收與現實經濟活動和價值創造相匹配。可以相信,BEPS行動計劃是建立相對公平的國際稅收秩序的一次良機。此前延續近百年的稅收國際規則,基本都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反映發達國家的利益與訴求,發展中國家沒有發言權也缺乏參與度。而此輪國際稅改,中國和新興經濟體已經處在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和水平上,我們有必要也有能力參與其中,把握歷史機遇,不辱歷史使命。

按照G20確定的BEPS項目時間表,全部行動計劃將於2015年底完成,我國將繼續積極參與BEPS其餘行動計劃的相關工作,通過國際合作,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與國際社會攜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國際稅收秩序。

參與此輪國際稅收改革也是完善我國國家稅收國際方面一系列制度的一次良機。我們將結合中央確定的財稅改革任務和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提出的稅收現代化建設目標,借鑒BEPS行動計劃所産生的成果,修訂反避稅管理規程,加大防止稅收協定濫用力度,完善跨境稅源管理辦法,健全國際稅收管理體系,全面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工作,努力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在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同時維護好我國的稅收權益。

責任編輯: 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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