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0月30日電(記者 甘泉、閆平)《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這必將給行政權力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套上“法治籠頭”,形成更強有力的監督和威懾。 隨著反腐層層加壓,八項規定嚴格執行,一段時間以來,在部分黨員幹部中,為官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消極現象開始泛起。例如,截至8月底,河南在全省開展為官不作為專項治理,共紀律處分、組織處理1398人。遼寧省各級機關近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庸懶散和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先後查處吃拿卡要、庸懶散問題5977起,共有2864人因此受到處理。 官場“庸懶散”綜合徵之所以産生,主要是由於缺乏服務觀念,責任意識淡薄,官僚主義作風濃厚,説到底是一種“消極腐敗”。這種“消極腐敗”儘管與那些明顯觸犯法律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有一定區別,但同樣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更為嚴重的是,這種官場“庸懶散”綜合徵有著很強的傳染性,極易蔓延傳播,像一種病毒,侵蝕黨和政府的肌體。 把作風建設不斷引向深入,就是要狠治亂作為、不作為。既要加強監督,對那些尸位素餐、庸庸碌碌、無所作為的“太平官”加大問責力度;與此同時,也要樹立務實重幹的工作作風,營造“有為才有位,有位就要有為,為官就要為民”的用人導向,讓想做事、敢做事、做成事的黨員幹部可以大顯身手。 為官不作為、亂作為往往會造成工作上的失職瀆職,必須以法治手段嚴加整治。《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説明》指出: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 由此可見,檢察機關及時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並督促其糾正,就是要紮緊權力的籠子,努力解決官場“庸懶散”綜合徵。面對更嚴格的外界監督壓力,行政部門應以民主監督和科學界定為前提,梳理細化部門職責、科室職責,建立制度化的剛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權責明晰、分工明確、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將職責落實到崗到人,完善問責制度,做到人人身上有目標,個個肩上有壓力,用法治監督的壓力來倒逼工作作風轉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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