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法治需要改革推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重大戰略部署,就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進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讓改革始終行進在法治的軌道上。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用什麼樣的思維方式、在什麼軌道上推進改革,直接關係到能不能正確推進改革、準確推進改革、有序推進改革、協調推進改革。回望改革開放以來的偉大歷程,改革的推進與法治的建設齊頭並進、相互促進,這不是歷史的巧合,而是發展的必然。正是因為有了法治的護航,改革才能不走樣、不變道、有章法。改革的深化,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靠法治思維的根植、法治方式的確立。當前,全面深化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無論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籬,還是保證改革的正確方向,都迫切需要把改革的深入納入法治的軌道。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堅持法治先行,越要發揮法治的這種引領和推動作用。 運用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而言的。它要求各級改革決策者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時,必須樹立法治意識,時刻牢記“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凡屬重大改革都應“于法有據”。那種“先抓牌後定規則”的思維定勢,不是法治思維;那種搞“拍腦瓜決策”、“一言堂”,認為“權大一級壓死人”的特權思想,更不是法治思維。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始終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堅持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防止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運用法治思維來處理和解決各種改革問題,要求任何層面、任何領域的改革,都應在法律框架下實施、在法治軌道中運行。要重視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要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成果,及時用法律制度的形式鞏固、穩定下來,以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使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也應及時修改和廢止。 強調運用法治思維方式推進改革,並不是不要“摸著石頭過河”。對於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鼓勵大膽試、大膽闖,探索經驗,但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授權,用法治方式護航改革。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