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 倪元錦 余曉潔)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一個法條引人矚目,再次挑動人們關於是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敏感神經。 在修訂草案的“機動車船大氣污染防治”專門一節中,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學專家認為,向地方政府授權,應對授權條款有所規制,補償機制更加明確、完善,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 專家認為:給地方政府授權大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專家王燦發教授分析認為,這個條款給了地方政府一個很大的權力,政府可以規定哪些車不能在某個區域、時間行駛,比如北京市規定,大卡車白天不能進入五環以內,這就是限制一定的區域;規定哪一天哪個尾號的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規定一個時間段外地車不能進入某些區域等等。就修訂草案第45條來説,這是給政府一個制定規則的權力,屬於授權性立法,是對地方政府的立法授權。如果這個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 長期研究環保法律的北京大學教授汪勁認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財産權利行使的規則應當由法律進行規定,政府只有在法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依照法定條件,根據法律授權採取相應措施。因此,他建議,對相應條款做進一步明確細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介紹,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第45條,與之前在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階段的條款有區別,提高了使用這項權限的政府的級別。徵求意見稿是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則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法律修改就是兼聽各方意見,不斷完善的過程。 竺效説,如果是單雙號限行,那麼草案第45條中“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這個表述就比較籠統。比如是臨時限行還是常態化限行,排放控制是否區分高排放、低排放的排污水平,這兩類標準,交叉排列組合,就可以劃分出不同類型的限行措施,每種類型的適用條件,以及限行以後相應的補償措施,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則。 專家建議:嚴格設定授權條件細化補償措施 汪勁認為,草案第45條涉及公民出行和機動車財産權利的行使。要授權地方政府,則應嚴格設定相應的授權條件,比如當可能發生嚴重大氣污染的時候,或者空氣中某些污染物指標達到一定數值,或者即將出現嚴重大氣污染緊急狀態時等等,這些嚴格限定的前置條件不但要有,還要在法條中明確列舉出來。 不但要有前置條件,還要有相應的細化補償措施。竺效説,因為“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是對公民合法財産的所有權進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補償措施。補償可以包括多種方式,比如車船使用稅等稅收的減免,保險費用的調整等。總之,配套措施需要精細化。 “每一種限行的類型、限制條件、補償與否、如何補償等都應當在法律條文中予以明確,而且應該由國務院制定配套的規則。做出不同的限行規定和相應的補償規定,才能夠讓現在各個地方的各種限行方案有一個更好的法律依據,更加公平合理。”竺效説。 即使是緊急狀況,政府行動也應當審慎 修訂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對”中的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産或者限産、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即使是緊急情況,政府行動也應當審慎。王燦發説,第72條就是立法授權政府可以行使緊急命令權,特別是發生嚴重大氣污染緊急情況時,可以讓機動車停止行使、工廠停工等等。給予政府一定的緊急命令權,這是很多國家通行的規則,但是政府緊急命令權一定要具體化,比如規定污染達到什麼程度、持續多長時間,都要制定具體的規定進行配套。 北京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放管理處處長李昆生認為,根據APEC北京會議之後對減排數據的分析,單雙號減排效果,與淘汰國一國二黃標車、老舊車的減排效果等同。北京市下一步將在集中淘汰這些黃標車、老舊車上下功夫,從而達到減排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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