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部署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具體行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2-24 20: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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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財政部24日發文,部署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的具體行動,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將其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階段的重點工作。

這份發給各地財政部門的通知強調,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就是要通過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統一,減少政府對市場行為的過度干預,切實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通知明確,需要清理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要求,各地要認真排查本地區自行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文件載體,特別是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臺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指出,各地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自通知印發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今後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權限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的優惠政策,若確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説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本地區未提出保留建議的,或國務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發佈文件予以廢止。

通知還強調,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此外,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統一管理。各地要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考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清單制度和舉報制度,並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約束。

責任編輯: 戚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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