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記者從河南省環保廳獲悉,該廳出臺了《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九種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 該試行辦法規定,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發現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相關責任單位實施“黑名單”管理: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較重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拒不執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被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偽造監控、監測數據的;拒絕、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因環境管理不到位、違法排污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群體性事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其他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對實施“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單位,環保部門將加強監督管理。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除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外,還依法暫停受理其相關環保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和審批有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記者 徐東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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