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 (記者楊玉華、彭卓、姜瀟) 自中央到地方開展簡政放權以來,取得重要成績,卻依然問題紛呈。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圍繞政府工作報告有關工作部署積極建言獻策,指出2015年簡政放權還要邁過“三道坎”。 第一道坎:“兩張清單”如何落地? 從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提“權力清單”到今年總理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求公佈省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可謂是簡政放權進入深水區的信號。然而,兩張清單如何落地?能否管住權力任性?這無疑是2015年必須邁出的第一道坎。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市委書記李明認為,簡政放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富有深意的一著棋。在放權削權之後,要求亮出權力清單並同時套上責任清單的緊箍咒,顯示了權力改革的環環相扣步步深入。但值得關注的是,目前一些基層政府對兩張清單的改革深意並不了解。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首先有轉變思維的難度。公佈權力清單的初衷是亮明行政機關的‘家底’,接受社會監督,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可以説是限制政府部門自身權力,是革行政機關自己的命。這對許多基層政府部門來説,從思想上開始恐怕並不積極和主動。”李明在調研中發現,一些部門權力清單仍然是厚厚一本,很多權力依然想抱在手中不放,甚至有些權力連單位一把手自己也不清楚。李明認為,這反映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必負責”的理念還未深入到基層政府官員的腦海中。 而一些代表委員也反映,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對不少地方政府來説還是個新事物,清單怎麼列、責任怎麼定、誰來監督執行都是新問題。 具體負責編制安徽省權力和責任清單的安徽省政府編辦副主任郭本純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編制目前各地的執行標準不一,負責制定的部門也各異,目前還未有全國層面的標準。而且對有些權力的認定,各地也存在著差異,這往往使得同一權力可能在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認定,今後在全國層面如何統一規範是個新問題。此外,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佈後,誰來監督執行,出現問責情形誰來追責,也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二道坎:自由裁量權如何規制? 同樣非法排污可能罰2萬,可能罰20萬;“超生孩”可能罰10萬,可能罰700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汽車違停要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為啥不管違停在哪兒,都是罰200元?”瀋陽市民李想對此想不通。 “彈性執法”備受詬病的背後,實則是自由裁量權過多、過大的社會現實。權力下放,執行規則卻未相應細化,造成執法人員在實踐中難以適度把握法律尺度,政府公信力受到損害。 在環保方面,地方自由裁量權很大。2014年8月,廣東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長陳柏和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此前,陳柏和曾放言“分分鐘可以搞垮一家企業”,並將查扣的銅板、電鍍挂件等貴金屬物品的處理指使某公司非法變賣侵吞,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5萬元。 在今年1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召開的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肖剛提出,要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規制,進一步簡政放權、公開審批流程、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面對自由裁量權的考驗,執法者需做到合法合理的有機統一,這就對提高法律法規的質量提出要求。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朱列玉建議,隨著國務院多輪下放和取消權限,現在最關鍵是“回頭看”,對已經下放的進行清理,把真正的審批權下放、核心權力下放,避免一些地方和部門老拿數字説事,雷聲大雨點小。“可組織一次對企業的調查,簡政放權是不是真的放到位、簡到位了,還得企業説了算。”朱列玉説。 第三道坎:法律如何跟上改革步伐?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廣西區委主委錢學明表示,去年年底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要建科研樓,前後要蓋200多個章。然而即使從縣級發改局到國家發改委也只有4級審批部門,按每級審批4個環節也只需16個章,200個章從何得來? 錢學明説,一棟樓200個章是“部門立法”的生動寫照。由於國家一級的規章也有法律效力,因此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設備器材指定等,都需要經過氣象、人防、地震、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才能開工。“經過一輪輪‘認證’之後,200個章也就不稀奇了。” 據了解,這些有關部門的審批權力基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沒有法律依據的佔少數,因此法律修改與行政審批改革需要交互推進。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研究所所長張寶義指出,在簡政放權過程中,現行法律條文與推進的改革之間存在著衝突。“法律法規的滯後影響了改革進程。” 此外,簡政放權過程中,還有部門自設權利,消解簡政放權成效。據了解,某些條管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設部門內部文件行使行政權力,地方政府在樹立權利清單、監督簡政放權時只能協商,無法強制執行。 錢學明指出,我國具有“部門立法”色彩,通過立法使部門利益合法化。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行政審批都有法律依據。“光強調行政審批改革,不首先對法律進行修改,行政審批改革就必然難以實現。” 朱列玉建議,簡政放權不能光做“減法”,還得在法制層面做“加法”。現行法律條文中,與改革衝突的條文要進行修訂,沒有法條的部分要通過相關程序來建立法律制度,“建議建立起人大主導的立法機制,避免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律化。”(參與采寫記者葉前、李鯤、胡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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