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
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28 10:52 來源: 審計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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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2015年6月2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審計署審計長 劉家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請予審議。

    2014年,各部門各地區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認真執行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批准的財政預算和發展計劃,紮實推進有關工作,財政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統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創新完善宏觀調控的思路和方式,國民經濟運行保持在合理區間。依法加強稅收徵管,實行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完成100.2%、增長7.1%。

    ——重點支出得到較好保障。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從嚴控制一般性支出,持續增加民生投入,中央財政用於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就業和社會保障、農林水的支出分別增長11%、9%、8.5%、8.4%。

    ——財稅體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配合完成預算法修訂,制定實施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作出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46項,繼續縮減投資項目核準範圍。

    對上年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部署整改。各部門各地區認真落實,促進增收節支和挽回損失等1000多億元,制定完善制度3100多項;對審計移送的314起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有關部門已依法依紀處理1400多人。具體整改情況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一、中央預算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情況

    據財政部提供的中央決算草案報表,2014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總量65 493.45億元、支出總量74 993.45億元,赤字9500億元,與預算持平;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總量5039.59億元、當年支出4319.49億元,結轉下年720.1億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總量1563.1億元、當年支出1419.12億元,結轉下年143.98億元。

    與向人大報告的預算執行情況的差異:一般公共預算決算收入增加3.44億元,主要是整理期入庫收入;支出減少13.25億元,主要是稅收返還減少;以上資金全部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收入增加10.57億元,主要是整理期入庫收入;支出減少0.05億元,另有地方上解收入增加24.38億元;以上資金全部結轉下年。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決算草案報表體系不夠完善。一是未包括資産負債表,且總預算會計核算發行國債取得資金時,未按規定計入負債類科目,而是作為債務收入,不能準確反映政府的資産和負債等情況。二是未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一般公共預算支出。

    (二)預算變更偏多。包括:中央本級支出調增724.47億元、調減660.43億元,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支出調增596.94億元、調減879.87億元。

    (三)未披露用以前年度超拔資金抵頂的支出。如直接使用“農作物良種補貼”等7個專項的以前年度超拔資金47.05億元,抵頂2014年度應安排支出。

    (四)中央決算草案與部門決算草案銜接不夠。如抽查的22個部門2014年度決算收入5657.19億元,中央決算草案僅反映財政撥款收入2805.65億元(佔49.6%),未包括事業收入等。

    二、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情況

    從審計情況看,2014年,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注重加強宏觀調控,積極推進財稅改革,加大預決算公開力度,預算執行的規範化程度有所提高,但預算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財政管理方式還不完全適應,部分財政資金被騙取挪用,影響財政資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一)各本預算間收支劃分不夠清晰。

    1.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包含非政府性基金項目。在2014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核算的29個項目中,有11個不在基金目錄中,當年收入1864.26億元(佔45%)。財政部2015年僅將其中3項轉至一般公共預算核算,對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等8項未作調整。

    2.一般公共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向中央企業安排支出存在交叉。如廠辦大集體改革支出分別安排1.99億元、11.05億元,外經貿發展專項支出分別安排6.89億元、41.51億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範圍還不完整。2014年,中央部門和單位下屬企業仍有4500多家未納入實施範圍,應結合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改革加快推進。

    (二)稅費收繳執法不到位。

    1.徵管不嚴造成稅收流失。2013年至2014年,6個省的國稅部門違規批准延期申報、緩繳、暫存過渡戶等延壓稅款159.64億元,其中2014年20.32億元;10個省的國稅部門納稅審核不嚴,少徵37家企業稅款3.18億元;還有15個省的國稅部門違規為104家企業辦理稅收減免5億元。

    2.發票監管不嚴,藥品購銷領域偷逃稅仍較突出。抽查的65家企業虛開藥品銷售發票200多億元,偷逃稅60多億元。稅務機關對其中36家企業從未進行過稽查,對其他29家企業的稽查也不到位。有的企業是專門的開票公司,如遼寧省黑山縣周宗武等人2年間在不足50平方米的同一場所重復登出、開設6家企業,涉嫌向100多家醫藥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多億元。

    3.未及時足額收繳非稅收入。至2014年底,中央非稅收入有193.36億元未收繳入庫,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還貸準備金利息等61.34億元,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中央分成128.76億元,中央部門資産出租出借或處置收入3.19億元。此外,抽查地方非稅收入徵繳情況發現,有3個省少徵國有股權出讓價款等27.27億元,8個省收入過渡戶中有30.81億元未及時繳入國庫。

    (三)預算批復下達不及時、不規範。

    1.部分預算下達不及時。一般公共預算中,本級支出有480.53億元(佔3.7%)未按要求在9月30日前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有2495.9億元(佔13%)未按要求在批准後90日內下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12月支出411.45億元(佔29%),其中12月20日後支出310.06億元。

    2.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中個別事項不規範。一是63個部門年初預算少編報已確認結余1.94億元。二是在項目單位未提交申報文本、未確定具體項目等情況下,直接安排39所高校專項資金44.76億元。三是預算安排結構不合理,以公用經費等抵頂人員經費。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工資總額,與財政部安排的人員經費存在差異,財政部2012年以來每年都在年初預算中安排這3家單位公用經費25億多元,執行中再將4億多元調整為人員經費。

    3.發展改革委安排的投資計劃中個別事項不規範。一是未嚴格按照投資計劃的級次和投向安排資金,將274.79億元對地方補助上劃為中央本級;調減2個投向27.02億元,調增3個投向65.71億元。二是採取直接將投資補助分配到企業的方式,安排“産業轉型升級”、“戰略性新興産業”等5個專項83.78億元。三是在未公開標準或無規劃的情況下分配“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等專項1.3億元,還向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安排“煤礦安全改造”等專項2010萬元。四是少數專項分配較隨意,如對同處西部的兩個“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項目,安排補助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分別為80%、18%;“畜禽水産良種工程”專項補助的124個項目中,有101個項目的補助佔比超過50%的規定上限,最高97%;超出建設規劃安排8個省“農戶科學儲糧設施”51.6萬套,最高超出90%。

    (四)轉移支付改革和規範還不到位。

    1.部分一般性轉移支付有限定用途。其中:有9188.49億元(佔19%)指定用於專門事項,還有18個專項轉移支付轉入的140.56億元(佔0.3%)也有專門用途,地方難以統籌使用。

    2.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近年清理歸併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碎片化、部門化、司處化”現象。財政部2014年上報專項轉移支付133個,執行中實際安排明細專項362個;抽查343個明細專項有43個部門參與分配,涉及123個司局、209個處室。如“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專項細分為21個明細專項,其中衛生計生委疾病預防控制局有10個處參與13個明細專項的分配。

    3.部分專項轉移支付分配審核不夠嚴格。如財政部2014年自行分配應由農業部提出分配意見的“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專項41.04億元、“農民培訓”專項9000萬元;未經評審下達9個項目“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5714萬元;未經江蘇省申報,將“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專項332萬元,直接下達給“錦繡堂維修”等蘇州吳中區金庭鎮東村的3個項目。有的項目審核中掌握具體情況不及時,如財政部向一家公司下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190萬元時,該公司已因非法集資被調查。

    4.部分專項資金被騙(套)取。審計發現,一些企業和個人採取偽造社保證明、簽訂虛假合同、虛報職工人數、重復申報等方式,騙(套)取專項資金12.6億元。其中:“關閉小企業中央財政補助”1.03億元(佔抽查企業數的54%、金額的47%)、“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專項”9181.24萬元(佔抽查企業數的40%、金額的39%)、“産業化經營中央財政補助”4210萬元(佔抽查企業數的39%、金額的37%)、“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補助”7100萬元(佔抽查企業數的9.7%、金額的3.5%)、“産業振興和技術改造”等中央投資專項2.13億元(佔抽查企業數的81%、金額的63%)、“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涉農專項7.38億元(佔抽查金額的3.2%)。此外,還發現8個省的財政等部門擠佔挪用或出借資金等29億多元,用於樓堂館所建設、發放補貼或招商引資獎勵等。

    (五)政府性債務管理需進一步加強。

    1.國債發行與庫款管理銜接不夠。一是短期國債佔比低,2014年發行的短期國債佔比不到7%,其靈活性高、成本低的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也不利於國債市場培育和開展公開市場操作。二是發債籌資與預算執行、國庫庫款餘額管理缺乏統籌,庫款餘額高、波動大,影響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如2014年10月13日至12月17日,在庫款從5373.89億元持續增至11 784.25億元的情況下,財政部19次發行國債籌資共4601.92億元。

    2.主權外債項目審批管理還不夠嚴格。主要是尚未建立規範透明的項目審批流程,抽查145個項目的審批過程未作詳細記錄,至2014年底尚有財政部墊款等14.82億美元未能追償。

    3.個別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壓力較大。至2013年6月底全國地方政府負償還責任債務中,需在2015年償還的有1.86萬億元(佔17%)。重點抽查的9個省本級、9個省會城市本級和9個縣,2014年底政府負償還責任債務餘額比2013年6月底增加46%;今年以來增速放緩,3月底比年初增長0.1%(縣級下降3.5%),但這些地區上年綜合財力呈負增長的有三分之一,大部分地方政府債券尚未發行,個別地區債務償還出現困難。

    三、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情況

    審計44個中央部門及303個所屬單位,抽查財政撥款預算2213.49億元(佔其財政撥款預算總額的41%)。這些部門2014年度預算執行總體較好,“三公”經費和會議費支出比上年下降27%,部門本級公務用車改革基本完成。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有的部門預算編報和執行還不夠嚴格。農業部、司法部在部門預算中編報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6.14億元;工商總局、文化部等8個部門和單位多申領人員經費或項目經費1635.19萬元。預算執行中,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7個部門和65個單位將項目經費或公用經費4.75億元調劑用於人員支出,有的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人員經費來源渠道尚不規範,有的是人員經費預算安排不足。此外,還發現政府採購、資産管理和賬務處理不規範等問題金額39億元。

    (二)“三公”經費、會議費等管理使用中還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1.因公出國(境)方面。一是衛生計生委、貿促會等5個部門和單位的8個團組擅自更改行程或境外停留時間,如故宮博物院的5人團組在智利、巴西期間,擅自增加4個參觀城市,還向審計提供虛假行程單。二是海洋局、新華社等26個部門和單位超範圍、超標準列支或由企事業單位等承擔出國(境)費用1105.33萬元。

    2.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方面。一是科技部、文化部等33個部門和單位長期佔用其他單位車輛,或以租賃方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122輛。二是貿促會、中科院聲學研究所等21個部門和單位擠佔其他支出用於車輛購置、運行維護,以及違規發放交通補貼等,共計1058.19萬元。三是工程院、商務部等10個部門和單位超標準列支或由其他單位承擔公務接待費169.66萬元。

    3.會議費方面。一是國家民委、司法部等27個部門和單位在京外、非定點飯店召開會議134個。二是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6個部門和單位超標準支付、虛列支出或由其他單位承擔會議費346.05萬元。

    4.津補貼方面。一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外交學院等40個部門和單位轉移、挪用或套取財政資金等2.54億元,用於發放勞務費、職工福利等。二是國土資源部、中國海事服務中心等36個部門和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獎金、實物等共計6466.41萬元。三是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等26個部門和單位的103名幹部,違規在所屬企業、社團兼職取酬473.18萬元。

    (三)信息系統建設統籌規劃不夠。有24個部門尚未制定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16個部門的578個信息系統未進行安全等級保護定級,22個部門的124個行業性或敏感信息系統數據存放在有業務往來的企業。部分信息資源共享程度不高,有31個部門的714個信息系統使用範圍局限在處室或司局以內。有的單位還通過提供公共信息查詢服務收費,如工商總局經濟信息中心在“企業信息對比查詢收費”項目取消後,改由下屬企業提供查詢服務並收費768.32萬元,其中368.22萬元上交經濟信息中心使用。

    四、財政存量資金審計情況

    從審計情況看,由於相關規定未及時修改、統籌管理力度不夠,各級財政均有大量資金結存未用。至2014年底,抽查的22個中央部門有存量資金1495.08億元,18個省本級財政有存量資金1.19萬億元。至2015年2月底,上述中央部門按財政部要求應統籌安排的存量資金盤活97.86億元;18個省應清理由中央統籌的專項結轉資金上繳1800多萬元。影響存量資金盤活的因素主要有:

    (一)預算中有專項用途的收入較多,按現行管理辦法不能統籌安排。2014年,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有6257.25億元(佔9.7%),如車輛購置稅收入連年結轉,在不斷擴大支出範圍的情況下,年底仍結轉39.69億元;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底結轉720.1億元(相當於當年收入的17.53%)。

    (二)法定挂鉤事項支出預算剛性增長,資金閒置量大。如中央本級科技支出至2014年底在財政部累計結轉426億元,超過一半結轉5年以上;中央部門存量資金近一半是教育和科技資金。同時,這種挂鉤事項“一刀切”的做法還造成區域間的不平衡。

    (三)一些改革措施或工作部署推進滯後,影響項目資金的有效使用。至2014年底,14個省2009年以來籌集的創業投資基金中有397.56億元(佔84%)結存未用,其中4個省從未支用;17個省82個未完工的“十二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項目中,有21個已停建或未開工,19個進度遠滯後於計劃,中央財政安排11個省的專項資金有3.38億元(佔11%)結存兩年以上。

    (四)財政專戶清理不到位,大量資金結存。地方財政存量資金清理範圍未包括財政專戶,18個省本級財政專戶存量資金至2015年2月底有2145.69億元,其中600多億元結存超過2年。重點抽查的9個省本級在141個銀行網點開設專戶175個,其中35個應取消;專戶資金規模相當於同期國庫存款餘額的35%,其中4個省本級還虛列支出將國庫資金667.08億元轉入財政專戶。

    五、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跟蹤審計情況

    按照國務院部署,從2014年8月起,各級審計機關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按季度上報審計情況,並督促及時整改。從今年1季度審計情況看,一些領域還存在推進不及時、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一)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審批週期長、開工不及時、建設推進慢。抽查600個項目(申報或計劃投資9100多億元)發現,至2015年3月底,有43個項目向中央主管部門申報超過半年未獲批復,最長4年7個月,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等領域;另557個已批准項目未按計劃開工,其中56個是2013年及以前批准的。從在建項目推進情況看,46個重大水利工程2014年度投資計劃(中央投資382.37億元)至年底僅完成68%,其中4個低於20%;國家石油儲備二期規劃的8個基地中,有3個工期延長,最長延遲3年;還有6個鐵路項目多報投資完成額29.31億元(佔25%),5個水利項目多報22.3億元(佔21%)。

    (二)一些部門和地方簡政放權力度不夠。至2015年3月底,質檢總局、林業局、財政部、民航局等管理的12項行政審批事項尚未按要求取消或合併,15個省自行設置的133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尚未取消。有的部門單位還將行政審批相關事項直接委託或變相指定所屬單位辦理,2014年違規收費7.24億元,其中11個中央部門和4個省的環保、住建部門違規收取評審、認證等費用2.77億元,16家中央部門所屬單位違規自定項目收費4.47億元。

    (三)有關部門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不夠協調。至2015年3月底,“三證合一”尚未出臺全國統一辦法,各地有“三證統發”、“一證三號”和“一照一碼”等不同做法,造成跨區域辦理業務困難。商事審批相關制度尚未修訂完善,如在調整為後置審批的152項工商登記事項中,有18項涉及的14部法律尚未完成修訂;在註冊資本實繳改認繳、年檢改年報等措施實行後,要求提交驗資或年檢證明的50多部規章未及時清理。

    (四)有關部門落實進出口通關服務便利化措施未完全到位。服務性收費方面,抽查80家進出口企業發現,2014年進出口環節服務性收費仍有81項,有的單筆業務涉及20項收費,有的收費額相當於貨值的12%。免稅方面,抽查59家企業辦理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進口免稅情況發現,審批涉及6個部門、週期5個月左右;審批期間這些企業按免稅額提供擔保2090筆,造成免稅優惠縮水約25%。報關報檢方面,海關與質檢、口岸與産地之間尚未實現檢驗檢疫結果全面互認,仍須分別辦理。

    六、重點專項資金審計情況

    (一)土地出讓收支和耕地保護審計情況。審計了29個省本級、200個市本級和709個縣。2008年至2013年,這些地區批准建設用地207.57萬公頃,取得土地出讓收入13.34萬億元,支出12.93萬億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基礎和支持。這些地區至2013年底尚未供應或使用建設用地86.66萬公頃,土地出讓收入累計結余5908.96億元。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1.土地出讓收支方面。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少徵3664.23億元,通過收入空轉等方式虛增1467.78億元;支出中違規用於彌補行政經費、對外出借、修建樓堂館所等7807.46億元;徵地拆遷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少支付補償17.41億元,編造虛假資料等套取或騙取補償10.57億元。此外,一些地方土地出讓收支核算不夠規範,有8358.75億元滯留在財政專戶或直接坐支;有的地方為支持經濟發展,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收入7218.11億元。

    2.建設用地方面。主要是違規超計劃或超規劃審批、越權或拆分審批、少批多徵或未批先徵等批地徵地38.77萬公頃,違規協議出讓、虛假“招拍挂”或“毛地”出讓等供地14.43萬公頃,違規以租代徵、改變規劃條件等用地21.86萬公頃。一些管理人員為特定關係人低價購地、非法倒賣牽線搭橋,造成國有權益損失。

    3.土地利用和耕地保護方面。抽查236個城市新區中,有88個突破土地或城市規劃,152個佔用的12.21萬公頃(佔規劃的8%)土地長期未用;1742個地方開發區中,違規審批設立的有1135個(建成面積69.1萬公頃),還有553個違規擴區379.15萬公頃。耕地保護方面,至2013年底,抽查的709個縣中有67個縣的基本農田面積低於考核目標7.25萬公頃(低3%),劃定基本農田中有非耕地141.76萬公頃(佔4%);抽查的1萬多個土地整治項目中,虛增耕地、質量不達標的分別佔10%和33%,整治資金被擠佔挪用等109.46億元。

    審計指出問題後,各地盤活閒置土地2.55萬公頃、閒置資金2643億元,糾正違法用地2.4萬起,處理2500多人,制定完善制度2800多項。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397起。

    (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情況。2014年,各級政府安排財政資金5601.55億元,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資10 631.77億元,為安居工程建設提供了資金保障。審計發現,一些地方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的統籌銜接不夠、管理還不到位,有92.48億元專項資金被挪用於出借、還貸、資金週轉等,還有6.2億元被套取或用於彌補經費不足等。待遇分配方面,有4.4萬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佔抽查享受待遇家庭的1%)違規享受住房2.55萬套、補貼3612萬元;有5895套住房被違規用於經營或出售。審計指出問題後,有關地方追回資金或補貼41.15億元,清理收回住房8320套,取消2.84萬戶家庭的保障資格。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39起。

    (三)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審計情況。審計了中央和18個省的彩票主管部門以及228個彩票銷售機構、4965個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從審計情況看,2012年以來彩票發行規模快速增長,有力支持了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但一些地區彩票資金管理不嚴格,抽查發現虛報套取、擠佔挪用等問題金額169.32億元(佔抽查資金額的26%),其中31.47億元違規用於購建辦公樓、培訓中心等,4.55億元違規用於發放津補貼、購車、組織出國(境)旅遊等,這些問題有4.01億元發生在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如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福彩中心使用彩票公益金2680萬元超標準購置辦公用房,人均100多平方米;雲南省福彩中心和體彩中心用彩票發行費向職工及其他單位公職人員違規發放津補貼等1308.1萬元。審計還發現,有17個省未經財政部批准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630.4億元。審計指出問題後,中央8部門聯合發文嚴禁違規利用互聯網銷售彩票,有關部門和地方已整改問題金額145.1億元。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90起。

    (四)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及相關資金徵管審計情況。審計的14個省近年不斷加強礦産資源管理,開發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一些地方礦産資源清理整治還不到位,抽查的2448宗礦業權中,地方礦産部門違規越權審批或辦理礦業權登記464宗,以招商引資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252宗,違規定價出讓收購90宗,還發現一些管理人員採取先定價再評估、隱瞞儲量或編造資料等操控定價,內外勾結倒賣礦業權;抽查礦産相關資金徵管使用情況發現,欠徵200.09億元、未按規定使用106.39億元。審計指出問題後,有關地方已整改問題金額106.13億元,制定完善制度50多項。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170多起。

    七、金融審計情況

    重點審計了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並繼續跟蹤調查重點商業銀行貸款投放情況。這些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重點領域的支持,加強業務創新和風險管控,金融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分支機構違規經營、內部管理不到位。審計3家金融機構發現違規放貸168億元,如交通銀行武漢青山支行在銀監部門提示鋼貿業務騙貸風險的情況下,未認真核查武漢市佳創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鋼貿業務貸款申請,使其利用偽造的合同和發票等騙貸1.6億元,取得貸款後不足1個月企業即停業,造成銀行損失1.45億元。此外,3家金融機構還在工資總額之外發放薪酬補貼、購買年金保險等17.91億元。

    (二)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還不夠。抽查銀行對415家中小企業的268.11億元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75%;抽查轉貸機構對196家中小企業的轉貸款,轉貸利率平均上浮幅度超過75%。企業民間借貸風險也日益凸顯,審計發現10起涉嫌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問題金額巨大。

    對上述問題,有關金融機構已整改176億元,處理260人次,完善制度110項。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49起。

    八、企業審計情況

    主要審計了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中遠集團等14家中央企業。這些企業注重加強市場開拓和經營管理,多數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經營規模和業績持續增長。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企業違規決策、違規經營造成重大損失。抽查的474項重大經營決策事項中,有70項(佔15%)存在未按規定程序決策、不符合産業政策、前期調查不充分等問題,造成損失浪費16.42億元,形成虧損或資産閒置354.45億元。審計移送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中,有26起是集團公司及二級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的,如上海市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馮軍在所屬集體企業資産處置中,涉嫌違規決策、暗箱操作,使最優質的一家企業以最低溢價率定向轉讓給特定關係人。

    (二)一些企業財務和內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審計發現,14家企業2013年收入、利潤和資産不實金額分別為297.65億元、193.57億元和42.91億元,還存在超標準配置公務車、在工資總額之外發放薪酬福利等問題金額8.57億元;13家企業物資採購和工程建設中未執行招投標規定,涉及金額1598億元。

    審計指出問題後,相關企業補繳稅款和挽回損失40億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800多項,處理250多人次。審計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紀問題56起。

    九、審計移送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情況

    上述各項審計移送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多發生在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和國有資源相對集中的領域。其中:土地和礦産處置方面問題567起,財政資金分配、信貸發放、企業改制等方面問題151起,有的涉及民生領域,如雲南省第一醫院原院長王天朝違規要求進口醫療設備供應商在中標後,將採購合同“委託”其親屬參股企業代理牟取暴利,並接受藥品供應商出資購買的房産等財物。

    (二)多與公職人員濫用權力、內外勾結有關。審計移送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涉及公職人員2200多名,以權謀私大都有仲介撮合,主要採取“包裝”申報資料、操縱資産評估、攻關採購招標、“搭橋”鉅額融資等手法,公職人員則暗中支持或直接參與。如湖南省發展改革委原總經濟師楊世芳等人利用審核中央投資補助的便利,通過親屬控制的3家仲介承攬有關申報和評審等服務牟利,僅3個項目就涉嫌騙取中央投資補助1300多萬元。

    (三)利用各種“軟權力”牟利。主要是通過掌控國有資源儲量、建設發展規劃、證券市場交易等未披露信息,以及設定相關交易準入標準等不當獲利,審計發現此類問題涉嫌個人非法牟利50多億元。一些人員的親友還“迂迴”獲取內幕信息牟利,如南方電網原副總經理肖鵬的親屬涉嫌利用多家電力供應商的內幕信息炒股,連續8年無一虧損、年均收益率近50%。

    (四)以社會公益事業、落實政策等為招牌暗箱操作。在新聞宣傳、涉外招商引資等方面發現此類問題50多起,如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原總監郭振璽等人涉嫌利用組織有關評選活動的影響,以廣告代理或接受贊助的名義牟取私利。有的還利用境外業務監管漏洞,或誇大境外礦産資源勘探規模,或以引進高新技術為名引入過時技術、廢舊設備,從而騙取或侵佔國有資金。

    本報告反映的有關審計情況已向社會公告,並以附件形式印送各位委員。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督促整改,全面整改情況將在年底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

    十、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

    審計發現的問題,有些長期存在但尚未得到有效解決,影響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力度,也不利於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實。一方面資金分散、管理“碎片化”現象還較突出,有的領域大量資金長期閒置;另一方面許多重點事項需要統籌推進,有的重點工作缺乏財力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體制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領域的具體制度規定未及時修改完善,特別是一些部門規章與改革發展形勢不相適應,部分領域簡政放權、職能轉變不到位,迫切需要加快推進改革,從根本上予以解決。

    (一)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結合簡政放權,明確劃分各級政府事權,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健全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健全政府預算體系,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劃分收入、科學安排支出,加大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調入一般公共預算使用的力度。壓縮專項收入的種類和規模,建立專項收入、專項轉移支付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二)加快建立完善有關制度規定。完善商事制度等簡政放權相關法律法規。在修訂有關挂鉤事項法律法規的同時,明確重點支出所需資金要優先保障。對決定取消、合併、調整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專項轉移支付等,應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增強財政統籌能力。制定決算編制有關辦法,完善總預算會計制度,明確決算的編制內容、報表格式、上報程序和時限等。

    (三)提高財政管理績效,切實防範各類風險。依法加強收入徵管,清理財政專戶,確保應收盡收,防止過頭徵稅。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建立項目動態調整機制,推進重點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切實盤活存量資金,增加公共産品供給。在保證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國債發行期限和節奏,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過渡期政策安排,加快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防範債務風險。

    (四)嚴格預算約束,嚴肅財經法紀。健全基本支出定員定額和項目支出標準體系,進一步細化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加快財政資金撥付和重大項目實施進度,增強“三公”經費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健全財政資金預算、分配和監督相分離的機制,加強從項目申報到資金撥付的全過程監控,加大對騙取財政資金、侵佔國有權益等問題的打擊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們將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誠懇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指導和監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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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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