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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

2016-09-28 07:12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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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激發我省民間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促進民間投資持續穩定增長。

意見全文如下:

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對穩增長、保就業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民間投資工作,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和措施,全省民間投資一直保持較好的發展態勢,投資增速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投資比重不斷提高,投資領域不斷拓寬。但近年來,受國內外多種因素制約,民間投資增速持續回落,比重有所下降,若不採取有效措施,將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較大影響。為切實做好民間投資工作,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潛力和創新活力,促進民間投資持續穩定增長,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和範圍

(一)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享受與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同等的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政策,各地各部門不得單獨設置限制民間投資進入的附加條件。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凡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和業務,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二)進一步拓寬進入領域。對列入國家和省、市各類專項規劃的交通、能源、市政、社會事業等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重大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規範面向社會招標投資主體制度,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採取獨資、合資、股權合作、特許經營、PPP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項目投資建設運營,並實行與國有企業同樣的價格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三)交通運輸。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鐵路、公路、水運、港口碼頭、軌道交通、城際鐵路、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站場等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城際鐵路、支線鐵路、市域(郊)鐵路建設項目沿線土地綜合開發。鼓勵採取特許經營、PPP等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級收費公路等項目;通過經營權轉讓等方式,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已建成高速公路的運營,重點推進已具備收費權益轉讓條件且收益相對穩定的高速公路進行經營權轉讓。積極吸引民間資本主導或參與港口開發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控股、獨資等方式投資民航業,並以合併重組、股權收購等方式投資低成本航空、支線航空、貨運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專業人員培訓等領域的民航業務。

(四)農業、林業和水利。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蓄引調水、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河道治理、農村自來水工程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對按規定投資建設的,可給予一定補貼或獎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造林綠化,對造林驗收合格且能夠列入工程範圍的,按規定優先享受林業工程項目補貼政策,對營造商品林的,允許其自主選擇採伐年齡和方式。採用PPP模式鼓勵民間資本建設運營南水北調配套地表水廠。民間資本通過承包、租賃、參股等形式參與盤活現有水利工程資産,參與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可依法享受政府性資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電優惠政策。從事農産品加工的民營企業對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資,可視為固定資産,允許進入企業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稅收的按稅法規定執行。

(五)電力。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改革,在全省電源佈局規劃基礎上,選取部分尚未確定業主的電源項目面向社會公開選擇投資主體。向民間資本開放售電業務,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參與電網建設,特別是參與需要升級改造的縣級電網和農村電網建設。加強電力市場準入、電網無歧視接入、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及公開調度、市場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支持民營企業進入電力工程建設及物資設備的生産供應領域。繼續支持民間資本廣泛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利用,擴大民間投資在新能源領域投資佔比。到“十三五”末,全省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行業民間投資力爭達到75%、70%以上。

(六)煤炭。按照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強化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按照科學規劃、區域均衡、試點帶動、有序推進的原則,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煤改電、煤改氣工程,鼓勵民間投資以獨資或與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合資方式建設大型全密閉配煤中心,為周邊較大區域輸送符合質量要求的工業和民用燃料煤,實現煤炭源頭把控。

(七)石油天然氣。鼓勵民間投資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建設大型煉油項目,參與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制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LNG)生産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等,並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八)市政公用設施。採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選擇供排水、供熱、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公共交通、城市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運營主體,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建立完善生活污泥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將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納入污水處理費,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污泥無害化處理。完善市政公用産品收費政策,健全價格管理和財政補貼機制,確保民間投資取得合理收益和回報。

健全市政公用産品財政補貼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市政公用産品收費體系,嚴格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積極引入第三方監管。對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不分企業所有制性質實行同等的成本費用水平評價體系和定價原則。運用價格手段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公用産品項目建設,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由投資者按照雙方協議確定收費標準;放開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在財政性資金安排上享受與政府主導項目同等待遇。對實行公司化運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金融機構要區別於房地産開發項目給予積極支持。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醫療衛生。鼓勵民間資本申辦各類醫院、療養院、護理院、門診部、診所,取消對民營醫療機構設立的床位限制門檻。取消門診部、診所設置的地點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放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可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範圍。建立醫保藥品價格談判機制,醫保支付標準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確定。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在職醫師到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民營醫療機構在醫院等級評審、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陞、臨床醫療技術準入、人才培養與引進、科研立項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標準,享受同等待遇。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相同的價格政策,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按照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除大型設備購置需要審批外,民營醫療機構設備購置全部放開。進一步完善民營醫療機構人員培訓政策,在全科醫生培訓、職業繼續教育,以及職稱晉陞、行業學會委員選取等方面,給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一定比例和名額。

(十一)教育和培訓。對民辦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鼓勵民間投資舉辦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機構,對民辦學校在辦學資格、師資培養、招生計劃、職稱評定、技能鑒定、政府購買服務、財稅優惠等方面平等對待。民辦學校的設置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幼兒園審批條件可適當放寬。對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回報的民辦學校,以及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以不動産用於辦學,原有不動産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的,辦理過戶手續時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收取證照工本費。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民辦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教育培訓等環節,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放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逐步放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實現形式,在職業教育領域先行先試。

(十二)社會福利。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機構和殘疾人康復機構,新建非營利性養老和殘疾人康復機構,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土地。各地對民間資本投資新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一定的床位建設補助和床位運營補貼及人員培訓支持。鼓勵對民辦社會事業進行捐贈,符合現行稅法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民辦養老機構由經營者自主定價,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服務價格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議合理確定,養老機構用水、電、氣、熱執行居民價格。鼓勵通過公開招標等辦法擇優選擇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通過建設醫療養老聯合體等方式,整合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鼓勵民間資本興辦老年護理和康復機構。

(十三)文化、旅遊和體育。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文藝院團改制,推動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對民間文化資本資助和獎勵機制,吸納民間資本對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業性投入,加大對民營博物館、非遺場館建設的扶持力度。推動制定動漫遊戲等文化産業新業態的專業人才職稱評定辦法,探索開展民間文化人才職稱評定。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旅遊重大項目開發、景區景點建設等。鼓勵具有實力的民間資本投資職業競賽市場、體育産業及冬奧會等體育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管理。民間資本投資新建非營利性體育設施,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對民間資本投資新建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體育設施,可給予一定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鼓勵通過公開招標等辦法擇優選擇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的體育場館。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的水電氣熱價格,按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執行。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金融服務、國企改革等領域

(十四)金融服務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和增資擴股,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適當放寬至20%以上。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至40%。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保險公司,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股東,在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的前提下,經批准,單一持股比例適當放寬至20%以上。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養老、健康、責任、汽車、農業和信用等專業保險公司,支持民間資本設立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的改組改制。

(十五)國防科技工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和維修領域,凡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開放類)》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間資本投資比例。允許民間資本參與除核心重點保軍企業外的其他軍工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鼓勵通過參股、控股、兼併和收購等形式,參與以民為主或生産軍民兩用産品、一般武器裝備及配套産品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參與軍工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動民間資本參與軍民融合示範區建設。

(十六)國企改制重組。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用貨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時,應通過産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相關信息,不得在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限制性附加條件。

六、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十七)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平等競爭參與國家和地方各類科技計劃,以人才引進、技術引進、研發外包等方式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推薦有實力的民營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和承擔國家級研發機構等建設任務。進一步完善民營科技企業園區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産業特色鮮明、發展潛力較大、示範效應突出的民營科技園區。吸收民營企業參與行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雙創”平臺建設,鼓勵民間資本興辦獨立的民營科研機構。加大先進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對民營企業的開放力度,推進創新平臺的資源共享。激發企業引才聚才動力,對企業整建制引進的創新團隊,在科研項目方面優先支持,不受指標限制。民營企業用於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實行稅前扣除。

(十八)完善科技服務體系。推進技術産權交易市場建設,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技術産權交易、股權轉讓、知識産權質押流轉、技術投融資等服務。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設立新型轉化實體,開展創業投資、創業輔導等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稅法規定免徵增值稅。

(十九)開發新産品發展新業態。鼓勵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商業模式創新,大力發展汽車服務、數字會展、城市礦産、工業機器人、碳金融、大數據、“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和網約車平臺等相關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積極發展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數字創意、檢驗檢測和知識産權等高技術服務業。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固定資産需加速折舊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十)鼓勵進入戰略性新興産業。引導和吸引社會資金髮展戰略性新興産業,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産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營企業加快做大做強。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成技術創新聯盟,承擔省戰略性新興産業核心技術攻關及産業化示範項目,承擔實施國家重大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加快推進省戰略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組建實施,有條件的市都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帶動民間資本開展創業投資。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推動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保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環境監測服務。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大氣複合污染防治、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重點環保産業領域。

七、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內外合作

(二十一)推動民企入冀。以“民企入冀助推河北協同發展”為主題,依託全國工商聯十一屆五次執委會議平臺,充分發揮全國工商聯資源、渠道優勢和各市的招商主體作用,以全聯執委企業、直屬行業商會、民企500強、異地冀商為重點合作對象,圍繞現代服務業、先進裝備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和現代農業等領域,在省內外舉辦百場招商活動,宣傳我省投資機遇,推介項目,為省外民營企業進入河北搭建平臺、建立渠道,促進合作,引進一批投資規模大、技術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綜合效益好的民營投資重大合作項目。

(二十二)強化“走出去”服務保障。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體系,積極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創造有利條件和解決實際問題。指導民營企業應對海外反壟斷審查和訴訟。完善企業“走出去”仲介服務體系。依託國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機構數據收集渠道和技術分析手段,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行業風險分析、國別信息信用管理諮詢與培訓等服務。培育面向企業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加強信息、法律、維權等境外服務。

八、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三)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採購文件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民營企業,為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落實政府採購評審優惠相關要求,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給予一定的價格扣除優惠,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支持民營企業的産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把採購政策的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機構進行考核檢查。

(二十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在政府性資金安排上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投資補助主體,消除政策傾向和資金安排上對民間投資差別待遇。政府安排的有關涉企專項資金,按照相關規定面向社會公告,對符合條件的各類申報企業給予補助。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標準一視同仁,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項目工程、設備、諮詢等招標採購,確保民營企業得到公開、公平、公正待遇。

對新設或遷入銀行、證券、保險業法人金融機構和省一級銀行分行、金融租賃、信託、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及農村信用社改制後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對銀行、保險公司創新金融産品支持我省企業(農戶)發展的,省級財政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省財政根據其投資省內重點産業的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十五)加強金融服務。進一步完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再擔保機構加大對擔保機構的服務。建立完善全省政策性擔保體系,做大做強省級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市、縣建立本級政策性擔保機構,重點為民間投資項目提供擔保服務。研究設立小微企業信用保證金,為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擔保。積極推廣“稅融通”業務,A級納稅人可按其近兩年平均納稅額的1-5倍核定融資擔保額度。鼓勵商業銀行為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推廣“連連貸”“無間貸”等無還本續貸産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允許借新還舊,開發“流水貸”“稅易貸”等信用産品,對納稅信用記錄良好的小微企業發放無抵押貸款。積極推進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産業鏈融資等金融産品創新,降低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産品市場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放貸和授信門檻。開展信貸風險補償,通過設立信貸風險補償金等手段,建立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排污權、收費權、知識産權、特許經營權、政府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等權利的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配套制度,開展創新類貸款業務,提高企業融通資金能力。進一步規範有關部門和仲介機構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的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收費行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鼓勵金融機構以適當方式依法持有民營企業股權。鼓勵民營企業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發行各類債券。幫助民營企業在國內外金融市場直接融資。

(二十六)降低運行成本。鼓勵民間資本或用水大戶投資興建南水北調水直供工程,享受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價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政策,進一步完善煤電聯動機制,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對限制類、淘汰類設備實行差別電價。推行大用戶直購電試點,推進電力交易平臺建設,加快推動供購電企業市場化交易,有序擴大市場化交易電量比例。降低用熱成本,推動形成煤熱價格聯動機制,下調工業蒸汽熱力價格,逐步實現市場化定價。編制公佈並適時調整《行政審批仲介收費目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清單管理,加快推進省定涉企行政性收費“零收費”。

(二十七)完善土地供給。降低重點項目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準入門檻,提高省、市兩級重點項目中民營企業投資項目所佔比重,在用地指標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積極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限、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供應制度,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利用存量用地發展先進製造業、生産性服務業、創新企業平臺、“互聯網+”等,在5年內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變。對購買工業園區多層標準廠房的企業,可分割轉讓對應的房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依法辦理産權登記。對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

(二十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場主體準入“多證合一”。在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整合統計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公章刻製備案等納入“多證合一”改革,擴大電子營業執照發放範圍。開放“河北”企業名稱庫,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自主選擇申報。加快完善網上登記系統,逐步實現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積極推進企業簡易登出改革試點,簡化企業登出流程,便利企業退出市場。試行企業集群註冊,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為進入虛擬産業園區的企業開闢綠色通道,提供快速登記服務。

(二十九)精簡投資審批事項。深入推進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將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由原來的多部門多事項串聯審批,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5個環節,各環節均實行並聯審批。依託互聯網完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除涉密事項外,省、市、縣各有關部門涉企項目審批事項,一律在網上申報和辦理,實現全流程網上查詢、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清理規範報建審批事項,通過取消和合併,將目前的57項減為40項以內。在全省各選擇1-3個改革試點縣和專業化園區,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按照改擴建項目與新建項目區別對待的原則,結合不同行業企業情況,研究改進環評管理,簡化環評內容或降低環評類別,完善改擴建項目環評管理。加大力度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重點將行業管理、行業技術服務等事項有序向仲介服務機構轉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九、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三十)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依託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扶持政策的集中公佈、申請導航、結果公示。積極發揮河北省産權交易中心等産權交易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長性民營企業以股權登記、託管、融資及退出等方式與實體經濟對接。依託科技企業孵化器、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學科技園和高等院校,形成一批創新創業、線上線下、孵化投資結合的新型眾創空間。加快構建京津“科技服務雲”,推進京津冀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動建立京津冀區域統籌使用創新券制度。省、市、縣要建立健全民間投資項目落地協調反饋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在準入審批、技術研發、人才建設、融資服務、建設用地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一)加強涉企信用體系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2017年底建成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國家、省、市、縣之間的信息交換和存儲共享,拓展“信用河北”網站功能,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查詢應用服務。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現統一代碼歸集公示。推進信用法治建設,開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雙公示”,制定《河北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辦法》,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建以信譽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服務體系。

(三十二)營造民間投資良好氛圍。完善政企溝通機制,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和營商環境,著力破解“親”而不“清”或“清”而不“親”等問題,做到有交集不搞交換、有交往不搞交易。完善績效考核目標體系,把民營經濟和民間投資作為對市、縣政府的重要考核內容,對工作不力、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嚴肅追究責任。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門戶網站、微信平臺等作用,搞好政策發佈、宣傳和政策解讀,增加政策透明度,降低企業投資決策風險。協會商會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專業培訓力度,暢通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效渠道。省內主要媒體要對民營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産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民間投資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推進創新。要把抓落實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措施,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加強督導檢查,堅決打通“最後一公里”,消除“中梗阻”,確保各項鼓勵政策落到實處,取得明顯成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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