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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

2016-11-24 21:11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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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人防辦,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各有關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促進社會團體批准發佈的工程建設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健康有序發展,建立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政府標準)與團體標準相結合的新型標準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立足國內實際情況,以滿足市場需求和創新發展為出發點,加大工程建設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活力,解決標準缺失滯後問題,支撐保障工程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競爭機制促進團體標準發展。政府積極培育團體標準,引導鼓勵使用團體標準,為團體標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堅持誠信自律,公平公開。加強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的誠信體系和自律機制建設,提高團體標準公信力。團體標準制定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做到行為規範、程序完備。

——堅持創新驅動,國際接軌。團體標準制定要積極採用創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提升中國標準國際化水平,促進中國標準“走出去”。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制定一批與強制性標準實施相配套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到2025年,團體標準化發展更為成熟,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獲得社會廣泛認可,團體標準被市場廣泛接受,力爭在優勢和特色領域形成一些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

二、營造良好環境,增加團體標準有效供給

(一)放開團體標準制定主體。

團體標準是指由社會團體批准發佈、服務於工程建設的標準。對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資格,不得設置行政許可,鼓勵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能力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願採用。發佈的團體標準,不需行政備案。團體標準的著作權由團體標準制定主體享有,並自行組織出版。標準版式應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擴大團體標準制定範圍。

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及時制定團體標準,填補政府標準空白。根據市場需求,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可通過制定團體標準,細化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明確具體技術措施,也可制定嚴於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包括各類標準、規程、導則、指南、手冊等。

(三)推進政府推薦性標準向團體標準轉化。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組織制定推薦性標準。政府標準批准部門要按照《關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加強標準復審,全面清理現行標準,向社會公佈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項目清單,對確需政府完善的標準,應進行局部修訂或整合修訂。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主動承接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對已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為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批准部門應及時廢止相應標準,並向社會公佈相關信息。

三、完善實施機制,促進團體標準推廣應用

(一)推動使用團體標準。

團體標準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合同相關方協商同意並訂立合同採用後,即為工程建設活動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應發揮示範作用,在行政監督管理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中,積極採用更加先進、更加細化的團體標準,推動團體標準實施。鼓勵社會第三方認證、檢測機構積極採用團體標準開展認證、檢測工作,提高認證、檢測的可靠性和水平。

(二)鼓勵引用團體標準。

政府相關部門在制定行業政策和標準規範時,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具備競爭優勢的團體標準。被強制性標準引用的團體標準應與該強制性標準同步實施。引用團體標準可全文引用或部分條文引用,同時要加強動態管理,增強責任意識,及時掌握被引用標準的時效性,做好引用與被引用規定的銜接,避免産生矛盾。

(三)加強團體標準宣傳和信息服務。

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要加強團體標準的宣傳和推廣工作,建立或優化現有信息平臺,做好對已發佈標準的信息公開,以及標準解釋、諮詢、培訓、技術指導和人才培養等服務。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在其他媒體上公佈其批准發佈的標準目錄,以及各標準的編號、適用範圍、專利應用、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設人員和社會公眾查詢。

四、規範編制管理,提高團體標準質量和水平

(一)加強團體標準制度建設。

團體標準制定主體應建立健全團體標準管理制度,明確標準編製程序、經費管理、技術審查、諮詢解釋、培訓服務、實施評估等相關要求。團體標準編號遵循全國統一規則,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其中社會團體代號應合法且唯一。

(二)嚴格團體標準編制管理。

團體標準制定主體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原則,吸納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要切實加強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等過程管理,確保團體標準技術內容符合其適用地域範圍內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對標準的實施情況要跟蹤評價,定期開展團體標準復審,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工作,對不符合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的團體標準應及時廢止。

(三)提高團體標準技術含量。

團體標準在內容上應體現先進性。結合國家重大政策貫徹落實和科技專項推廣應用,鼓勵將具有應用前景和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制定為團體標準,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對技術水平高、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勵將其制定為團體標準。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高水平團體標準,積極開展與主要貿易國的標準互認。

五、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團體標準責任追究

(一)加強內部監督。

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要完善團體標準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約束機制,落實各環節責任,強化責任追究。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實施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和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指南,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規範內部管理,及時回應和處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投訴和舉報,營造誠實、守信、自律的團體標準信用環境,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

(二)強化社會監督。

鼓勵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將團體標準有關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在各自網站上設置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窗口,暢通社會公眾特別是團體標準使用者發表意見和建議、投訴和舉報的渠道。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有關部門要嚴肅認真作出相應處理,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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