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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頂層設計解決八大産權問題 

2016-11-27 18:4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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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安蓓、陳煒偉、林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27日正式對外公佈。作為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的産權保護頂層設計,《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産權問題明確了方向。

非公有産權保護弱于國有産權保護:堅持平等保護

由於歷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對不同所有制産權保護不夠同等,對非公有産權保護弱于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産權保護,出現因所有制主體身份不同而同罪異罰或異罪異罰現象。

平等保護是産權保護的重要原則。《意見》明確,公有制經濟財産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産權同樣不可侵犯。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大對非公有財産的刑法保護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現,力度空前,對於平等保護各類産權尤其是加強非公有産權保護意義重大。”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銀溫泉説。

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過去的經營不規範問題: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

長期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違規經營甚至涉嫌違法行為。特別是一旦企業涉案,容易“新賬舊賬一起算”。對此一些民營企業憂心忡忡,甚至影響投資意願。

《意見》指出,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産權的案例。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説,中央明確歷史、辯證地看待過去的不規範行為,給民營企業家吃下“定心丸”,有利於他們安心投資、生活。

涉案財産處置隨意牽連合法財産:依法慎重採取強制措施

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侵犯,執法司法不夠規範是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業涉案性質輕重,一旦涉案動輒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造成企業正常經營無法進行,甚至破産倒閉;處理涉案財物時擴大範圍,混淆企業法人財産和股東個人財産,混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産,混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等。

《意見》提出,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的界限,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常鵬翱説,這些措施旨在穩定社會基本財産秩序,督促公權力依法行為,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企業、個人合法財産權的嚴格保護。應儘快形成具體辦法,使其成為行政實踐和司法實踐。

“新官不理舊賬”: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甚至招商引資時“敲鑼打鼓”,項目上馬後“關門打狗”;有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極端的甚至將外來投資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視作“打土豪”的對象;有的調整規劃採取行政強制性措施,不給予企業必要的搬遷補償費用。

《意見》明確,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説,政府是公權力的代表,強調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對於約束政府行為,維護人民權利意義重大。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研究後續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還是你的嗎?隨著越來越多的百姓擁有屬於自己的房産,這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意見》明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孫憲忠認為,關鍵意義在於中央明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導向,即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強徵強拆: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由於財産徵收徵用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造成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空間大,少數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強徵強拆公民房屋,或徵收徵用補償不夠公平合理。

《意見》明確,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産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孫憲忠説,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當、程序正當、足額補償。要讓百姓有知情權,以及一定的參與權和決定權。

國資“蛀蟲”: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産

由於我國國有資産産權保護制度仍不完善,國有資産流失現象仍然存在。比如國有産權由於所有者和代理人關係不夠清晰,存在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等;由於自然資源資産産權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資源由國有企業低價甚至無償使用。

《意見》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産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産,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資源。

常鵬翱説,要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通過制度化建設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侵吞國有資産的必須依法追究。

侵犯知識産權成本過低:提高侵權法定賠償上限

由於知識産權侵權成本過低,造成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創新活力。

《意見》明確,提高知識産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並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説,嚴格保護知識産權不僅有利於加快經濟轉型升級,也有利於廣大知識分子憑藉知識資本成為中高收入者。當前要探索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創新,儘快在有效界定科研人員知識産權上形成可操作方案。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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