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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7次調整提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2016-12-08 09:15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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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這是我省自2007年以來第7次調整提高工傷人員長期待遇,有效保障了工傷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特別是老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

此次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範圍是2015年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並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調整標準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調整到每人每月2409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調整後實際領取金額每人每月低於867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67元。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對調待工作專題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政策標準,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認真核實,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手中。(記者 張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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