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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為10類人員解決落戶問題

2016-12-11 12:12 來源: 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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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戶口登記管理,首府將為10類無戶口人員解決落戶問題。

10類人員包括: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後戶口被登出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歷史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釋放證明》《退伍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材料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呼和浩特市居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以及其他無戶口人員。

根據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登記證》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無法取得《收養登記證》和收養公證書的,經公安機關採集、核對被收養人DNA信息,排除被拐賣(盜、搶)情形後,憑收養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民警調查報告等材料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可以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以及因長期外出戶口被登出、漏登、漏錄的人員,可以在原戶口登出(漏登、漏錄)地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後,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釋放證明》《退伍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材料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後,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記者 陳春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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