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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出臺收回和發還藥品GSP證書管理規定

2016-12-13 10:11 來源: 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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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記者從省食藥監局獲悉,日前出臺的《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和發還藥品GSP證書管理規定(試行)》首次明確提出,自今年12月16日起,被檢查的藥品經營單位有拖延、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限制檢查時間、拖延檢查等情形的,視為拒絕、逃避檢查,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造成無法完成檢查工作的,屬於嚴重不符合GSP規定,GSP證書將予以收回。

為進一步規範藥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中收回和發還藥品經營企業GSP證書行為,《規定》明確,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在藥品飛行檢查中,認定企業檢查結果嚴重不符合GSP規定的;省、市(區、縣)局組織的藥品日常檢查、藥品飛行檢查、跟蹤檢查、專項檢查等認定企業檢查結果嚴重不符合GSP規定等行為的,要收回企業GSP證書。(記者 陳瑾 通訊員 張偉峰 陳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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