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稅務總局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2016-12-16 17:07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部署,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範了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為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力制定了標準、程序和規矩,讓自由裁量權不再“自由、任性”。

把權力關進“籠子”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履行管理職能,維護稅法穩定,實現個案公正的需要,其存在具有客觀必然性。但是,裁量權決不意味著“隨意裁量”,稅務機關應當合法合理設定裁量基準,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公開行使裁量權力。通過為權力的行使制定嚴格的規則,切實減少“人情稅”“關係稅”,最大限度規範稅務人,促進執法公平和稅法遵從,從而為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2012年7月,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對稅務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提出了整體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進行了積極探索,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為突破口,首先完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國稅務系統共有69家省級單位制定了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或“實施辦法”,其中32個省級區域制定了國稅局、地稅局統一適用的處罰裁量基準。

《規則》共4章28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的基本原則、適用程序、相關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準的制定規則,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規範。按照“規範稅務人、方便納稅人”的基本要求,著重加強權力的約束和引導,推動執法公正透明。在原則方面,明確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程序正當、信賴保護、處罰和教育相結合7項基本原則;在規則方面,明確規定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從輕減輕情節、集體審議制度等;在程序性要求方面,列明了告知、回避、陳述申辯、聽證、重大處罰事項集體審議等程序制度。

搭起改革發展“舞臺”

《規則》源於實踐,服務於實踐。不僅推動了基本概念的統一和基本程序的完善,紮起制度“籠子”,解決好個人隨意説了算的問題,而且尊重執法規律,服務籠中“跳舞”,為稅收執法提供制度保障。

“首違不罰”推動柔性執法,譜寫徵納“和諧篇”。針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環節違法行為數量眾多、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特點,明確推行“首違不罰”。在法定範圍內,給予納稅人自我糾錯的空間,突出寬嚴相濟和罰教結合的原則,教育和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成為促進徵納和諧的生動實踐。

“文書説理”促進徵納互動,便利繳納“明白稅”。事前,向社會公開裁量基準;事中,預告處罰結果的基礎。在處理結果方面推行説理式執法文書,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裁量基準的適用講清説明,杜絕暗箱操作行為,方便納稅人預防違法、及時糾錯,讓納稅人明白繳稅、安心經營。

“案例指導”加強執法規範,確定執法“標準竿”。要求通過收集、整理、歸納、發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有助於正確理解適用處罰基準,通過個案提煉形成處罰規則,增強裁量基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對於統一執法標準,實現“同案同罰”具有重要的意義。

與此同時,《規則》對執法協作、信息化管理、組織領導、監督問責等配套制度建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規範,必將推動稅收執法水平再提升。

國稅地稅處罰裁量“一把尺”

根據《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國稅、地稅執法適度整合的思路,《規則》明確規定: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應當聯合製定本地區統一適用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省域統一的裁量基準,實現了地域內規則的基本統一,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執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處理,稅收執法更加公平。國稅、地稅局之間的基準統一,更是有利於稅務系統一個口徑對外。

在省稅務機關統一齣臺裁量基準的基礎上,基層稅務機關進一步強化執法協作,健全信息交換和執法合作機制,保證同一地區對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基本一致。

在金稅三期工程推行的過程中,江蘇、海南部分省市開發行政處罰信息模塊,將處罰裁量基準嵌入到信息系統當中,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公平公正執法,從制度源頭解決“一事二罰”等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行為。

國稅、地稅“一把尺”的確立,不僅解決了“同事不同罰”“一事多罰”等處罰不公的情形,而且有利於涉稅處罰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根據國家推行信用信息共享的要求,稅務機關將依法公開處罰信息,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進一步營造誠信納稅的社會氛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