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得以糾正

2016-12-29 13:2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多起舉報,反映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指定供電企業,統一建設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並統一收費(下稱“統一收費、統一建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調查,分別聽取了有關部門、供電企業、房地産企業和住宅業主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督促相關地方對照《反壟斷法》,清理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全國共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出臺了“統一收費、統一建設”政策,各地高度重視,及時清理糾正。截至目前,已有10個省份完成清理調整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重慶等地停止執行相關文件。2016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明確,停止執行《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1月7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明確,暫停執行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收費標準。2013年9月1日,山西省物價局明確表示,《關於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設施工程費(試行)的批復》試行一年期滿,停止實施。

二、遼寧吉林修改相關文件。2016年1月12日,遼寧省物價局發佈《關於完善新建住宅供電工程建設收費的通知》,刪除了“統一收費、統一建設”的內容。2016年8月15日,吉林省物價局發佈《關於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區收取電力配套設施工程費的通知》,刪除統一建設規定。

三、河北等省廢止相關文件。2016年1月15日,河北省物價局和住建廳廢止原《河北省設區市市區新建住宅小區電力設施建設費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6月7日,黑龍江物價監督管理局廢止原《黑龍江省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收費管理辦法》。2016年6月28日,甘肅省發展改革委廢止原《關於新建居民住宅供配電工程建設暫行收費標準的通知》。

四、江西天津放開收費標準。2016年11月16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決定自12月1日起,放開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建設收費標準,由項目建設單位與供配電設施施工企業協商確定。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電力工程建設費實行市場調節,房地産開發企業可自主選擇電力設施建設企業,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繼續督促尚未調整相關政策的省份加快工作進度,同時要求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地、市、縣相關政府部門儘快清理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做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完成清理調整工作省份的相關文件附後)

附件:

1.《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執行重慶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00號)

2.《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暫停執行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規定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16]1709號)

3.《山西省物價局關於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設施工程費(試行)的批復》(晉價商字[2012]258號)

4.《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建設收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6]1322號)

5.《遼寧物價局關於完善新建住宅供電工程建設收費的通知》(遼價發[2016]3號)

6.《吉林省物價局關於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區收取電力配套設施工程費的通知》(吉省價格[2016]170號)

7.《河北省物價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廢止_河北省設區市市區新建住宅小區電力設施建設費管理暫行辦法_的通知》(冀價經費[2016]9號)

8.《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於廢止_黑龍江省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收費管理辦法_的通知》(黑價經[2016]84號)

9.《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甘發改規範[2016]3號)(含《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目錄》)

10.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放開新建住宅和公建項目電力工程建設費標準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6]1156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