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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印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2016-12-29 14:22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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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印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 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海洋局印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加強無居民海島保護與管理,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工作,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辦法》共4章25條,明確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和審批權限,對申請受理、審查、批復、登記環節作出了規定。

《辦法》提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要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要求全面落實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鼓勵綠色環保、低碳節能、集約節約的生態海島開發利用模式。

《辦法》規定,涉及利用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內海島,填海連島造成海島自然屬性消失的,導致海島自然地形、地貌嚴重改變或造成海島島體消失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用島,由國務院審批,其他由省級政府審批。

《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需提交無居民海島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報國務院審批的,由國家海洋局受理,其他的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受理。受理機關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專家評審、公示、徵求意見和集體決策等環節;需要聽證的,應當按照規定召開聽證會。審查結束後,受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分別向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報批。

《辦法》規定,國務院批准的用島,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印發用島批復文件;省級政府批准的用島,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發批復文件。用島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並按照不動産統一登記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領取不動産權屬證書。《辦法》還對用島確權面積、期限等作出了規定,並對已批准的用島活動,要求開展監視監測和評估。

據《2015年海島統計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共有11000余個海島,其中大部分為無居民海島。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産業結構調整的深化,迫切需要從國家層面出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規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工作,也將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供有力支持。在此背景下,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放管服”改革和“一帶一路”建設等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國家海洋局在全面總結《海島保護法》實施以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辦法》。

下一步,國家海洋局將依據《辦法》,加快推進有關政策、配套制度和標準規範的制定,繼續完善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從加強歷史遺留用島管理、探索建立生態用島模式等方面促進海島資源合理利用。自《辦法》印發之日起,國家海洋局2011年印發的《無居民海島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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