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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元旦起正式實施

2017-01-01 13:49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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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
《青海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今起正式實施

12月30日,省政府新聞辦舉行《青海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省政府法制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就《青海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作了説明。

發佈會指出,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實施,我省近年來加大監管力度,全省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由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模小、分佈散、數量多、生産經營條件簡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薄弱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增加了監管難度,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由於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未作具體規定,使之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鏈條上最脆弱的一環,必須通過地方立法方式來加以引導和規範。2016年,經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主要確立了以下具體管理制度:

——許可登記制度,對食品小作坊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的,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建立進貨記錄臺賬,如實記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絡方式,索要購貨票據等憑證。

——健康體檢制度,從業人員應當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

——召回制度,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産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即停止生産經營,採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如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負面清單制度,《條例》列舉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目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産加工下列食品,專供嬰幼兒、孕産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罐頭製品、果凍食品、採用傳統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産的乳製品、醬油和醋;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接受委託生産加工或者分裝食品;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生産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攤販不得經營散裝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産品、涼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各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還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目錄,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舉報獎勵制度,監管部門要及時公佈投訴舉報電話、網址、電子郵箱,受理公眾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記者 宋明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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