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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體育總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

2017-03-08 11:11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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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健康中國建設的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精神,近日,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積極緩解廣大青少年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與體育場館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的繁榮發展。

《意見》確定了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四個主要原則:即堅持政府統籌,多方參與;堅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堅持校內優先,安全為重;堅持服務公眾,體現公益。

《意見》要求,到2020年,要建設一批具有示範作用的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典型,通過典型示範引領,帶動具備條件的學校積極開放,使開放水平和使用效率得到普遍提升;基本建立管理規範、監督有力、評價科學的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制度體系;基本形成政府、部門、學校和社會力量相互銜接的開放工作推進機制,為推動全民健身事業,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作出積極貢獻。

《意見》明確了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範圍和時間,即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場館,公辦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學校的體育場館開放應該在教學時間與體育活動時間之外進行。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優先向學生開放,並在保證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可實行定時定段與預約開放相結合。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與當地居民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場館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意見》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條件也做了規定:一是學校體育場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範,明確的責任區分辦法和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機制及應對突發情況的處置措施和能力。二是學校體育場館在滿足本校師生日常體育活動需求的基礎上,還應有向社會開放的容量和時間段。三是學校體育場館區域與學校教學區域相對獨立或隔離,體育場館開放不影響學校其他工作的正常進行。四是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安全、衛生和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五是學校有相對穩定的體育場館設施更新、維護和運轉的經費,能定期對場館、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

《意見》強調,學校體育場館開放主要面向本校學生、學區內學生、學校周邊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要根據體育場館面積、適用範圍和開放服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開放對象範圍和容量。學校室外場館設施,如操場、球場、田徑場跑道等要先行開放,室外場館設施開放由各校提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對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開放名錄。學校體育場館根據不同對象可採取免費、優惠或有償開放方式,有償開放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學校要積極探索體育場館開放的運營方式,鼓勵學校開展以學校管理為主的運營模式,探索建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專業組織運營的模式。

《意見》要求,各地要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統籌和規劃,積極為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創造條件。各地教育、體育部門要協調當地公安、醫療等部門建立健全有關加強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安全保衛方面的工作機制,加強場館開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大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建設與開放的經費投入,多途徑籌措經費,不斷改善學校體育場館設施條件,支持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各地體育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必要資金,支持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所致場館日常運作和設施設備維修。積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冠名、合夥制、捐贈等形式參與學校體育場館建設和開放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資金、技術、項目、運營、評估等方面的優勢。積極推進體育場館開放信息化建設,通過多種方式,公開場館開放的時段、區域、項目和相關服務,公告使用體育場館的程序、途徑和辦法。

《意見》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組織實施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建立健全由教育或體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場館開放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當地學校體育場館開放工作規劃或實施方案,並抓緊落實。二是堅持分類指導。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新政策、新機制和新模式,不斷完善場館開放服務體系,持續提高場館開放服務能力。三是強化宣傳推廣。加大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相關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引導更多的學校實施體育場館開放工作,積極營造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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