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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新規將於4月1日起施行 醫療質量安全再提升

2017-03-30 15:2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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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記者 王賓)規範電子病歷臨床使用和管理是推進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重要抓手。記者日前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獲悉,為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4月1日起,我國將施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關規定進行。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規範對電子病歷應用做出基本要求。相關醫療機構應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持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的業務監管等工作。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並設置相應權限。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如何保證電子病歷書寫客觀、準確?規範指出,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根據規範,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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