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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權保障的應有之義和有效途徑

2017-04-15 07:5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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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權保障的應有之義和有效途徑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中國人權事業的新進展理論研討會側記

4月11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承辦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中國人權事業的新進展”理論研討會在重慶召開,近40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中國人權學者進行了深入研討。

科學立法

創制實現人權的制度環境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項保障、維護和實現人權的制度規則正是由科學立法創制。”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付子堂認為。

在他看來,黨的十八大以來,伴隨著立法草案公開徵集意見機制、審議和表決前評估機制等立法程序的不斷完善,人權保障立法的科學性得以增強,人權保障的制度體系也進一步優化。比如,2012年修改的勞動合同法體現了對勞務派遣工人工作權的保護,更加精細和嚴格地界定勞務派遣用工範圍,尤其是保證他們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權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個罪名的死刑,適用死刑罪名減少至46個;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擴大受案範圍,尤其是將拆遷、社會保障等人民群眾最迫切期待解決的爭議納入可訴範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不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産權。

“尤其是今年剛通過的民法總則,深入貫徹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從某種意義上可謂一部加強版的中國人權宣言。”付子堂認為,“總而言之,我國通過科學立法創制著人權的制度環境,人權保護的理念目標業已融貫于各項法律的制定、修改中,並逐漸成為立法的主線。”

嚴格執法

建設保障人權的法治政府

“法治首先要求的便是對權力的限制,而在所有國家權力中又以行政權力最易擴張與被濫用,因此保障人權自當以法治政府的建設為重點。”在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張偉教授看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特別重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嚴格執法,同時規範各級政府權力。

據張偉觀察,近年來,政府在依法履行職能方面,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同時推進政務公開,建立和完善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並深化簡政放權。例如,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顯示,政府在提前完成減少行政審批事項1/3目標的基礎上,又取消165項國務院部門及其指定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清理規範192項審批仲介服務事項、220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

“權力被濫用往往是人權的最大破壞者,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至關重要。”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認為。據他介紹,近年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努力讓每一個涉及當事人切身權益的執法環節都公開透明,依法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各地公安機關普遍開發了網上執法辦案與監督信息系統,逐步為一線執法民警配備執法現場記錄儀,對重要執法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努力實現“在陽光下執法”。

公正司法

構築人權保障的堅實防線

“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是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面。”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執行院長張永和教授提出,應不斷建立健全有助於公正司法的體制、能夠確保公正司法的程序,構築人權保障的堅實司法防線。

近年來,在助力人權保障的司法體制改革方面,可謂新策頻出、多維推進。如落實了“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司法責任制目標,改進庭審質效。實施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防止人為干擾司法。試點設立跨行政區域的法院、檢察院,設立巡迴法庭,著力破解訴訟中因“主客場”問題可能導致的司法不公。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為切實保障人權作出許多新的制度設計,如貫徹了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明確了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從源頭上防範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巡視員、高級法官李曉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了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一批冤假錯案;人民法院還通過大力推動審判執行信息化,以建設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為載體,構建陽光司法機制。此外,自2016年9月起“兩高”在北京等18個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並使其得到從寬處理,促使其改造和儘快回歸社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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