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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審計取證

2017-05-14 08:14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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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發佈完善審計制度若干問題實施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審計取證

日前,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本市審計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優化和升級換代。

市審計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這次改革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實行審計全覆蓋,審計力度更大。意見明確了審計全覆蓋的目標、範圍和重點,確保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現審計全覆蓋;二是強化工作統籌,審計效能更佳。最大的變化,就是區級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計劃審批權由本級政府改為市級審計機關,全面提高審計監督效能;三是健全履職保障機制,審計獨立性更強。意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依法履職、不得限制審計依法取證,審計機關要健全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登記報告制度;四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審計權威性更高。意見把審計整改正式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對於屢審屢犯和整改不力的,由紀檢監察、審計、督查等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嚴格追責問責。

“市委、市政府將審計全覆蓋作為審計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審計局人士進一步解釋説,首先,審計對象更全。意見明確,審計全覆蓋要“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不僅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也要作為審計對象,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其次,審計內容更廣。意見對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試點工作進行了分解,明確時間表、路線圖;三是審計頻次更高。意見總體上實現對所有聯網單位每年審計1次,對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事項實行“兩年審一次,一次審兩年”,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五年內至少審計1次;四是工作機制更完善。意見提出運用經常性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兩種方式,提高審計監督的時效性和宏觀性。(記者 岳付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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