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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程序

2017-07-09 10:5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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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我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基金銷售機構(含基金公司銷售子公司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我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的做法,改為我會先批准、申請人進行籌備並通過我會現場檢查後再開展業務。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基金銷售資格審批工作,推動基金銷售業務健康規範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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