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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7-15 16:22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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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3宗內幕交易案,1宗短線交易案,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廣東省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東莞市方達再生資源産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博元投資)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報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情況和股改業績承諾履行情況,同時,博元投資通過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並進行虛假交易,導致前述報告中多項財務數據大比例虛假。博元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博元投資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15萬元不等的罰款。二是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太化股份)的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確認具體方法,存在誤導性陳述;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通過實施無商業實質的購銷交易,虛增營業收入,2014年年度報告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地予以披露。太化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太化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5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香港敏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敏豐貿易)作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利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于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6月1日通過大宗交易平臺累計減持“安利股份”1,070萬股,累計減持比例達到5.005%。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22日,敏豐貿易繼續減持“安利股份”400萬股,佔安利股份總股本的1.843%,減持金額為7,625.5萬元。敏豐貿易在減持安利股份股票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轉讓期內未停止減持。敏豐貿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4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敏豐貿易減持達5%未披露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敏豐貿易限制轉讓期繼續減持股票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3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張江時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為藍星安迪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新材)向控股股東中國藍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藍星安迪蘇營養集團有關公司股權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江將內幕信息洩露給堂弟張屹、大學同學閆華。張屹控制“張某奎”“盧某芝”“唐某”賬戶買入“*ST新材”,獲利約22.8萬元。閆華、鄭宏控制“付某業”賬戶買入“*ST新材”, 獲利約177.6萬元。張江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6條規定,張屹、閆華和鄭宏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張江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張屹違法所得約22.8萬元,並處以約68.5萬元罰款;沒收閆華、鄭宏違法所得約177.6萬元,並分別處以約266.5萬元罰款。二是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産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高新)現任董事、副總經理劉敏是蘇州高新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蘇州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敏與其妹劉英合謀通過“劉英”證券賬戶買入“蘇州高新”,獲利約29萬元;劉敏與張永寧存在通話聯絡,兩人合謀通過“金某芳”、“楊某”證券賬戶買入“蘇州高新”,獲利約78.4萬元;朱雪冬與劉敏、張永寧存在多次通話聯絡,並通過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蘇州高新”,沒有違法所得。劉敏、劉英、張永寧、朱雪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1)沒收劉敏、劉英違法所得約29萬元,並處以約87萬元罰款;(2)沒收劉敏、張永寧違法所得約78.4萬元,並處以約235.4萬元罰款;(3)對朱雪冬處以30萬元罰款。三是瀋陽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山股份)計劃發展部副主任于某是金山股份擬購買遼寧華電鐵嶺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于某的配偶邱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于某”賬戶買入“金山股份”,獲利約11.9萬元。邱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邱穎違法所得約11.9萬元,並處以約11.9萬元罰款。

1宗短線交易案中,屠文斌控制“施某慶”賬戶于2015年5月15日成為“奧普光電”持股5.03%的股東,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間,屠文斌控制“施某慶”賬戶買入568,055股“奧普光電”,2015年7月1日,屠文斌控制“施某慶”賬戶賣出204,250股“奧普光電”。屠文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屠文斌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林慶義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間,在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職,為證券從業人員。林慶義與姜某係朋友關係。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間,林慶義操作“姜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154隻,共獲利約7,065萬元。林慶義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林慶義違法所得約7,065萬元,並處以約7,06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原則,堅決打擊證券期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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