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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廣東出讓工業用地期限不超20年

2017-07-18 09:14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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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工業用地彈性使用年限政策,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效率
今後廣東出讓工業用地期限不超20年

“從統計數字上看,我國企業的平均壽命明顯少於50年。但以前出讓工業用地時一般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50年來出讓土地的。”17日,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副廳長楊林安直言,這種出讓方式既提高了企業的初始用地成本,也降低了用地效率。

幾天前,省國土資源廳出臺的《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指導意見》)印發全省各地。《指導意見》提出五項全新的政策體系,包括縮減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和鼓勵租賃工業用地,同時還提出工業用地續期和轉型利用政策,建立工業用地供後監管機制。

土地出讓年限遠超企業壽命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規,工業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50年,各地在出讓工業用地時一般按照最高年限出讓。而有關研究機構的報告指出,世界500強公司平均壽命約40—42年、世界1000強公司平均壽命約30年,我國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3.7年,其中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2.5年,集團企業的平均壽命僅7—8年。

楊林安在通報中指出,為了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初始成本,推進企業“輕資産”運行,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於以後工業項目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均原則上不超過20年”,而對於國家、省重大産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等,則需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認定後,以認定的出讓年期出讓,最高不超過50年。

鼓勵企業租賃工業用地

在以彈性的供地方式來縮減工業用地出讓期限的同時,廣東還在探索一種新的“只租不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分期供應”的多元化土地供應模式。

“以後對於通過公開交易方式確定租賃使用土地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土地使用者可憑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和繳款憑證,辦理有關規劃、報建、土地登記等手續。”省國土資源廳介紹,在租賃期內,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轉租和抵押。

此外,對於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使用土地的,設置了“2+3”的五年基建、投産租賃期和N年的出讓年期,每一個使用期內均需通過驗收評估後方可進入下一個使用期。

這樣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保障租賃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權益,促進租賃工業用地發展,降低企業用地初始成本,提高用地單位租賃工業用地的積極性。

申請後1個月內完成續期評價

假如一家企業在廣東落地生根後發展非常順利,其使用的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

對此,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大可放心,《指導意見》在工業用地的續期問題上已經作出了非常明確的安排。首先,市場主體對到期的土地,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得到續期;其次,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使用申請後,合同出讓(租)方應組織相關部門在接受申請後1個月內完成土地續期使用評價工作,續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最後,對於續期時的土地價款,《指導意見》明確,可參照原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價格,結合續期時土地所在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等,綜合評估確定,但不得低於續期時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符合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70%執行。

建立工業用地供後監管機制

不過,一塊土地供應給企業後,並不總能那麼順利地促進工業項目及時落地,同時,這塊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否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提高,也是《指導意見》極為關切的問題。因此,省國土資源廳提出,一定要建立工業用地供後監管機制。

具體説來,針對土地出讓中需設立競買資格條件的,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在土地供應後,提出關聯條件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交項目用地産業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和關聯部門的監管依據。提出關聯條件部門應對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適時通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項目用地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能分工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具體操作辦法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記者/馮善書 通訊員/張夏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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