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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9-08 21:09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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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3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李琳係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琳控制使用本人證券賬戶交易“中色股份”,獲利約8.3萬元。李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沒收李琳違法所得約8.3萬元,並處以約8.3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案中,崔志軍時為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華南大街營業部員工,于2011年7月26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書。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崔志軍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約128萬元,獲利6,878.27元。崔志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責令崔志軍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6,878.27元,並處以13,756.54元罰款。

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中,廣東盈隆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東盈隆匯)管理的“廣東盈之匯貳號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相關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廣東盈隆匯官網公開發佈相關基金的産品認購流程、投資項目詳細介紹、産品説明等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産品;通過與相關基金的投資者簽訂《基金回購協議》的方式,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並承諾最低收益;在自行銷售部分基金時,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廣東盈隆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第14條、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東盈隆匯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紹成、余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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