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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11-26 08:0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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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2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案。

1宗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案中,李某明係新疆賽裏木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賽股份)收購新疆浦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戴志堅與李某明存在通訊聯絡,戴志堅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及“孫某祥”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新賽股份”495,530股,獲利約4.4萬元,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構成內幕交易。此外,戴志堅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擔任新疆伊力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力特)董事、總經理職務期間,利用“孫某祥”證券賬戶于2016年2月5日買入“伊力特”4500股,2016年5月27日賣出200股,2016年6月2日賣出4300股,買入、賣出“伊力特”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構成短線交易。依據《證券法》第195條、第202條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戴志堅內幕交易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4.4萬元,並處以約13.2萬元罰款;對戴志堅短線交易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案中,劉江勇於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證券營業部任職。在從業期間內,劉江勇私下接受營業部客戶孫某銳委託使用“孫某銳”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私下接受營業部客戶王某委託使用“王某”證券賬戶進行交易,劉江勇在接受上述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期間沒有違法所得。劉江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45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劉江勇積極配合且主動賠償損失,依據《證券法》第215條、《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江勇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原則,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活動,為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執法保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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