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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施企業破産制度難點在哪

2017-11-27 07:38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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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法實施10週年,破産法治化市場化廣受關注——
全面實施企業破産制度難點在哪


今年是企業破産法實施10週年,有關企業破産法治化市場化的話題一直備受關注。日前,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市場化破産高峰論壇上表示,當前運用破産法治思維、正確貫徹破産法治方式,已成為建立我國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保障。

企業破産進入市場化階段

廣東深圳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窗口,其企業破産法治化、常態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成立全國法院第一個破産審判庭以來,經歷了企業破産從政策性向市場化轉變的過程。

“2007年6月,新的企業破産法正式實施。2007年至2016年,我院共收到破産申請953件,受理565件,審結376件。”深圳中院副院長龍光偉説,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期間審結的破産案件中,該院共清理破産債務20849筆977.6億元,清償破産債權266.6億元。今年1月份至9月份,該院收到破産申請250件,同比增長23.8%;受理142件,同比增長24.6%。

市場化破産階段是深圳破産審判快速發展、取得長足進步的階段。在這一時期,深圳法院率先建立破産案件管理人分級管理制度、破産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制度、破産信息公開平臺,形成了相對成熟、系統的破産審判機制和工作模式,為全國破産審判機制的健全完善發揮了較好的先行先試、探索推動作用。

據介紹,在市場化破産方面,深圳法院一方面加強對破産企業財産的保護。監督、指導破産管理人做好破産企業財産的接管、管理工作,依法追回破産企業財産;推行關聯公司合併清算,對財産、人員、財務、經營管理等方面嚴重混同,資産與負債無法區分的關聯企業,採取合併清算的方式,降低清算成本。另一方面,該院創新破産財産分配方式,著力提高破産清算效率。例如,採取現金分配、實物及其他非現金分配、記賬式提存等多種分配方式,確保破産財産公平分配、及時分配、有效分配和合理分配;積極推進破産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審機制改革,建立破産管理人援助資金制度,等等。

深圳法院將在構建破産保障體系方面繼續努力,加強破産審判專業化建設,構建破産聯動機制。同時,深圳法院還將推動出臺企業破産法實施條例和自然人破産條例,在深圳率先構建完整的破産法律制度體系。

依法保護破産程序中的金融債權

黨的十九大對今後如何建立我國現代化經濟體系提出了新要求,並強調要貫徹新的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把提高供給體系質量作為主攻方向,顯著增強我國經濟質量優勢。

在11月4日召開的供給側改革法治論壇暨2017破産重組實務研討會上,圍繞“破産與金融——從對峙到融合”,“破産程序中的金融債權保護”“通過破産重組方式推進金融資産處置”“困境企業拯救的金融體系支撐”等議題引起與會人士關注。

針對商業銀行債轉股在破産重整程序中的適用,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吳日煥認為,債轉股對於盤活不良資産、扭轉破産企業重組再生等具有積極意義。對於如何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明確提出,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的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多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專家認為,企業破産重整中的債轉股具有雙重法律性質。一方面,從債務清償的角度講債轉股實際上是以股還債,就必須遵循破産法及相關律法中有關債務清償的行為準則;另一方面,從債權轉換為公司股份的角度看,債轉股的實質是以債權向公司出資的行為,所以其必須遵循公司法、證券法等立法中有關股東出資的規定以及商業銀行法等立法相關規定。

法律實務中,認定加速到期條款及扣款清償的效力問題普遍存在。按照規定,債轉股專項債券應設置加速到期條款。如債轉股項目的股權早于債券存續期提前變現,則由債權代理人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經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後,可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券本金。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為防範風險,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加速到期條款。這個條款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不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另一方當事人提前履行,即合同提前結束。實踐中,除了合同約定的加速到期條款外,企業申請破産也是一種法定的加速到期情形。

“銀行對企業賬戶內資金具有壟斷性控制以及可以清償扣款的便利條件,這些都是其他債權人無法比擬的。實際操作中,這種機制有可能變成銀行討債的工具。”中國人民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産法學會會長王欣新認為,最關鍵的就是如何判斷金融債權加速到期後行使破産抵消權的行為是否有效。金融機構在借貸或者存款、結算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如果對於企業進入破産程序後的債權可以不加選擇地進行抵消,則會導致債務人僅有的現金被金融機構以抵消的方式劃掉,從而導致債務人破産清算的基本費用都無法支付,或者導致重整期間維持基本生産經營的流動資金都無法得以保障。這顯然違背了破産法的公平清償、保護整體債務人利益的原則。

補齊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短板

“企業破産法實施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由於多種因素影響,企業破産工作的開展遇到較多困難。企業破産制度在優化資源配置、規範市場秩序、實現市場出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杜萬華説。

近年來,有關破産制度的政策法律有了新的發展。《民法總則》明確了“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將公司的董事、理事作為清算義務人。以前,最高法院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將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主體,為避免衝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該規定很少使用,致使公司清算責任難以發揮作用。

“新施行的《民法總則》將公司的董事、理事作為清算義務人並通過設定罰則促使其履行清算義務,避免對股東有限責任制的衝擊,這對推動破産法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産與重組專業委員會主任尹正友表示,期待成立全國性的破産管理局以及破産管理人行業協會,由破産管理局作為破産管理人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産重組提供援助、協調服務、行業監管;同時期待對管理人履職在實體和程序上提供保護,在程序上對於管理人責任糾紛,由指定管理人履職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在實體上建立合理商業判斷豁免規則,以及建立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保障管理人履職。

如何進一步推進破産法律深入實施,補齊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短板?杜萬華認為,首先,全面實施企業破産制度意義重大。實施破産制度是開展企業救治,實現企業提質增效的客觀需要,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補齊市場主體退出短板的客觀需要,更是完善司法工作機制,從制度上打通解決部分執行難問題“最後一公里”的客觀需要,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整體佈局至關重要。其次,推動破産審判工作常態化、規範化、法治化發展,體現在加強破産管理人隊伍建設、推進執行案件轉入破産審查、推進破産審判專業化、切實建立破産審判三項工作機制、強化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破産程序效率、與有關政府機關共同推動完善破産配套制度、審慎化解企業互保聯保風險等七個方面。(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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