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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水資源稅試點擴至9省份

2017-11-29 07:1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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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28日發佈《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決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和計稅依據、稅額標準、徵稅機制等多方面內容。

《辦法》明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稅;對採礦和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按照排水量徵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稅。

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産生活用水負擔。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超採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採區,超採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徵1倍至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徵1倍至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徵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記者 董碧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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