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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頒布居住證管理新規

2017-12-01 18:3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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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2月1日電(記者 郭敬丹)1日,新修訂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是對2013年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調整完善,旨在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新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是申領居住證的前提條件之一。要求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管理辦法》明確,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在上海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

《管理辦法》明確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及便利。持證人在上海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補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等便利。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上海市居住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了解,此次修訂未對積分指標體系、申請積分程序等內容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沒有變化。

為進一步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證效率,《管理辦法》規定,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在規定時間內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及核驗。《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後通知申請人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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