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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審核管理規定》發佈實施

2017-12-05 09:44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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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7號令,發佈實施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4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定》對地圖審核的申請與受理,以及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進行了規範。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地圖審核申請表、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地圖審核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對於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力,方便公眾申請與查詢。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並強化內部安全審校核查工作。(焦思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77號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7年11月28日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2006年6月8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範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産、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的;

(二)已審核批准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産、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的。

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地圖。

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九條 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産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應當根據産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於互聯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産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體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

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説明、解釋的,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説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託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

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併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材料後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地圖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地圖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按照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公佈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進行審查。

特別行政區界線或者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公佈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以及有關專業內容在地圖上的表示,按照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審查內容和標準,應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依法及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 地圖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及相關申請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予以批准的,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審圖號。

不予批准的,核發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文件並書面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發行頻率高於一個月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時,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佈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地圖類型簡稱、序號等組成。審圖號編制的具體內容,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申請人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産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並向作出審核批准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一式兩份。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沒有版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注審圖號。屬於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審核通過的互聯網地圖服務,申請人應當每六個月將新增標注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向作出審核批准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力,方便公眾申請與查詢。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並強化內部安全審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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