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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通報2017年11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

2017-12-27 10:54 來源: 環境保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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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今日向媒體通報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11月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並對1-11月份案件較多的浙江、江蘇、廣東、安徽、山東、福建等地進行表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説,11月份,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3385件,同比去年11月增長0.5%。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3件,查封、扣押案件1728件,限産、停産案件624件,移送行政拘留717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13件。

1-11月,全國實施五類案件總數35667件。同比去年1-11月增長102.4%。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長31.1%。罰款金額達107540.3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3.4%;查封、扣押案件16429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21.6%;限産、停産案件784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77.8%;移送行政拘留7827起,比去年同期增長139.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6.3%。

附件1:



附件3: 

典型案例 

案例1 

福建省大田縣鑫城水泥工業有限公司篡改監測數據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大田縣鑫城水泥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煙氣在線監控設施(CEMS)中分析儀顯示的數據與工控機顯示的數據不一致,分析儀檢測外排煙氣中一氧化氮的濃度為529mg/m3(折算成氮氧化物濃度為806mg/m3,超標1.02倍),但工控機顯示氮氧化物的數據及上傳環保部門在線監控平臺氮氧化物的數據均為288mg/m3,在排放標準以內。 

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控設施(CEMS)分析儀與工控機的量程也不一致,分析儀上廠家初始設置的一氧化氮量程由0-1000 mg/m3被修改為0-2800 mg/m3,二氧化硫由0-1000 mg/m3被修改為0-9600 mg/m3,但工控機上一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的量程仍為0-1000 mg/m3。為進一步固定證據,執法人員當即聯絡監測站技術人員前往現場開展“測管聯動”。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為1314 mg/m3,超標2.29倍。 

9月26日,三明市環保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篡改在線監測數據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9月30日,三明市環保局再次開展“測管聯動”檢查活動,對該公司進行後督察時發現,該公司已將在線監控分析儀的量程改回至初始設置值,但在線監控設施顯示其外排煙氣中的二氧化硫仍超標排放。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為270 mg/m3,超標1.7倍。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

(七)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辦理。 

該公司超標排放氮氧化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20萬元罰款。 

該公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30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該公司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掩蓋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面對類似違法企業,只有加大處罰力度、窮盡懲戒手段,才能促使企業增強環保意識,遵守法律法規,才能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案例2 

廣西河池市宜州區韋榮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17年8月22日,河池市宜州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排查環境安全隱患時發現,韋某某承租的田相福木材加工場地內東側有一處人工挖掘的長約17米、寬約13米、深約2米的土坑,土坑內堆存有131個鐵桶,每個鐵桶容量約為170公斤,部分鐵桶已經出現破損,有散發刺鼻氣味的黑色半固態粘稠狀物質流出,滲入地下。宜州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立即採樣檢測,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1.86,屬於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韋榮軍租用田相福木材加工場,並在該加工場地內挖掘土坑私自貯存裝有強酸危險廢物的131個鐵桶,按鐵桶容積計量,總量為22.27噸。自2016年8月至今,韋榮軍未對土坑內危險廢物採取任何“三防”措施,未按照貯存危險廢物的要求妥善處理,致使部分危險廢物從破損的鐵桶內流出,滲入地下,造成土壤污染。 

三、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的規定,認定韋榮軍涉嫌嚴重污染環境。2017年8月29日,宜州區環境保護局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此案進行調查。該場地內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三、案件啟示 

切實加強環保、公安部門協作。本案中環保局、公安局協調溝通到位,聯動及時,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辦效率,做到執法工作無縫對接。對於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及時鎖定證據及犯罪嫌疑人,將形成有效防範和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 

注重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偏遠地區、小型企業、個體戶等是環境安全薄弱的一環,理應進行更深入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最大限度地杜絕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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