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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佈《海洋工程
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

2018-01-09 10:48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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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聯合發佈《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

1月1日起,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洋局聯合發佈的《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申報徵收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實行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旨在規範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産等作業活動,並向海洋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簡稱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計徵環境保護稅。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負責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適用的稅額標準執行。

辦法明確,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由納稅人所屬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負責徵收。納稅人同屬兩個海洋石油稅務(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收機關。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稅實行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辦法指出,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産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檢測生産污水和機艙污水的含油量,並使用化學需氧量自動檢測儀檢測生活污水的化學需氧量。其檢測值作為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納稅人應當留取鑽井泥漿和鑽屑的排放樣品,按規定定期進行污染物含量檢測,其檢測值作為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納稅人運回陸域處理的海洋工程應稅污染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辦法要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物監測規範,加強應稅污染物排放的監測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納稅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物樣品檢測校驗結果、處理處罰等海洋工程環境保護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異常申報情況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記者 王自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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