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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

2018-01-26 10:18 來源: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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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
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

日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嚴格落實中央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充分認識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重要意義,利劍高懸、重拳出擊,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

一、嚴格落實自然人法律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調查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

二、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粧品罪,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三、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違法行為涉及的産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等。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犯罪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不屬於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情形,但應當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四、嚴格實施禁業限制

嚴格按照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期限內的禁業限制,上述人員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

五、強化信息全面公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公開食品藥品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對個人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依法載明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對單位進行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既要載明對單位的處罰,也必須依法載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明確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梳理匯總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相關禁業限制信息,建立數據庫備查,並在網站設立專欄,公開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編號、責任人的姓名、違法犯罪事實、行政處罰或者所判刑罰種類、禁止從事的活動種類及期限等信息。

六、加大監督指導力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行政拘留的銜接,確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各項措施能夠落到實處。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對自然人的處罰是否落實到位、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公開、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是否按規定移送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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